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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

2014-07-15 16:27   文章来源: 

    一个月前,北京市某区朱女士找到我和本所陈言均律师,对我们讲述了她房屋被拆除的经过,希望得到律师的帮助:朱女士在北京市某区拥有房屋一套,2009年,其母亲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拆迁人的哄骗下代替她签署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该房屋已拆除,但朱女士对该协议不认可,不想选择货币补偿,而希望选择产权调换,因与拆迁人多次协商未果,听说我们所办理拆迁案件非常专业,于是找到了我们。

  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制定的维权方案,首先,为核实房屋被拆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代理朱女士向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相关拆迁许可文件,但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一直未予答复。针对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上行政不作为行为,我们代理朱女士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确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信息。

  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行为,责令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至此,本案在接受委托一个月后,取得第一个阶段性胜利。

  律师提示:

  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拆迁人要求拆迁管理部门提供与拆迁有关的文件被拒绝的情况,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制作拆迁许可文件,具有在15个工作日内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拆迁管理部门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属行政不作为行为。对其行政不作为行为,作为申请人的当事人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最终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责令拆迁管理部门公开拆迁许可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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