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2 13:57 文章来源:
在很多征地拆迁活动中,拆迁户处于弱势的地位,以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来说,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十分强势甚至连选择意见都不征求。那么实践中,允许你选择的范围究竟有多大?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为大家解读这一问题。
一、评估方式的选择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抽签等方式。
被拆迁房屋的价值由评估确定,被拆迁人享有法律规定的选择评估单位,对评估结果申请复核、鉴定等权利。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三种常见选定方式
“推举式”选定估价机构
选择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应当组织召开由被拆迁人代表、估价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组成的“听证会”,主动推举合适的估价机构供被拆迁人参考,如被拆迁人代表无反对意见的,即为确定。如被拆迁人代表半数以上持反对态度的,拆迁人可另行推举估价机构,再次征求被拆迁人代表的意见。
“抽签式”选定估价机构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采取“抽签式”的方法选定估价机构时,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司法公证机关现场监督,并对抽签的器具、程序、方法、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抽签结果应当众宣布,并制作司法公证文书。
“自选式”选定估价机构
一般是指被拆迁人对原估价报告有争议,经申请复核仍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已公示并符合条件的估价机构。若拆迁户对原估价结果有异议,经估价机构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方可自行选择估价机构。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通过对该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希望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而被诉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中,法院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实践中,若拆迁户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被侵害,切不可自怨自艾,在征收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上,无论选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都是我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也不失为被征收人的一个选择。
三、救济方式的选择
一般而言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提醒您,在遭遇复杂情况或对选择方式有疑问的情况下,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