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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通过后,被征收人要注意的九个核心点

2021-06-08 09:43   文章来源: 

    新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国务院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据悉,《修订草案》细化土地征收程序,设立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规范征收补偿,规定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修订草案》并未全文公开,现结合系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2020年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注意的九个核心点:

01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实施征收。在征收报批前,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工作就开始陆续启动,被征收人也要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过时效。同时,被征收人也不能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否则会面临不予补偿的后果。

     另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时间不能少于五个工作日,这也是之前所没有规定的,所以对于张贴拍照之后就撕掉或者张贴不满五个工作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02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该部分为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新增加的部分,充分体现了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的立法用意,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对土地现状调查也有相关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作为被征收人,对现状调查结果一定要仔细核对,对于漏登或者错登的信息一定要及时提出,以免影响最终的补偿。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是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03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了被征收人最终拿到的补偿数额,因此,对于补偿标准不满意的,要及时提出异议。对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04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05签订补偿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06 征地报批

    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07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歌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08落实征地补偿措施

    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09强制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如果对于征收不服,要及时行使自己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一旦被法院强制执行,损失也是难以挽回的。强制执行之后征收程序就基本完成,政府要对被征收土地进行清理,做到净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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