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研究 > 办案手记 > 正文
【干货】王有银主任解读:征拆诉讼中如何当庭扭转局面

2021-06-26 17:16   文章来源: 

    在征地拆迁类诉讼中,要想在法庭中取得决定性胜利,需要充分运用庭审技巧,更需要准备充分完整的证据来当庭识破征收方的“诡辩”。拆迁户朋友们在诉讼中,面对法庭上的种种突发状况可能会束手无策,错失了当庭发言和维护权益的良机。在近日的直播分享中,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结合近20年的办案经验,特地为大家揭秘在征拆诉讼中如何“决胜法庭”。

被告当庭出示证据,面对“证据突袭”如何处理?

    在征拆诉讼中,很多拆迁户朋友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开庭之前,被告不出示证据。一直等到了法庭上,被告突然当庭出示证据,当庭表示该份证据十分重要,可以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被告这种当庭出示的证据,拆迁户朋友们对此可以不予认可。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告应当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法庭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和依据。逾期没有提交的,视为相关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可依据,但对方认可的除外。此处的“15日”指的是15个工作日,大概20个自然日。因此,在把起诉状上交给法院后,可以询问法院何时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并从第二天开始计算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到期后,可以再次询问法院,确认被告是否提交相关证据、合议庭其他人员是否收到相关证据,甚至需要当面跟法官核实该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与法官当面确认该事项时一定要录音、录像,或者带一名证人。该行为十分重要,目的就是防止被告过了15个工作日之后再举证,逾期举证的证据为无效的。

    在法庭上,拆迁户朋友们可能受到诱导后,被提问对该证据是否认可。一定注意,此时需要明确的表示该份证据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不予质证,也不能够作为被告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被告不承认被诉行为是自己作出的怎么办?

    在征拆诉讼中,立案之后被告答辩也自认拆迁行为是自己作出的,但在庭审过程中又说该行为并不是自己做的,明显的自相矛盾。我们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行政行为是被告作出的,且被告已经承认自己作出该行政行为,用其矛攻其盾。

    举个征拆过程中常见的例子,当房屋被强制拆除却不知道作出拆除行为的主体是谁,可以立刻报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出警之后作为基层公安机关,在30天之内就要做出结果,明确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存在需要尽快立案。在很多案件中,当地公安机关会说经过调查涉案行为是某行政机关作出的,但并不涉及到违法犯罪。这样的答复对于拆迁户朋友也是有益的,只有能收到盖公章的答复,告知我们是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我们就可以此为证据,开展下阶段维权。

当庭出示的证据不是原件如何应对?

    开庭过程中,拆迁户朋友经常会遇到被告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复印件。作为原告,很多拆迁户朋友往往草草翻看复印件过后,直接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对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开始质证。往往忽略了,被告出示的证据在没有原件的情况下,如何能证明其真实性。

    大家注意,遇到这种情况,在开庭过程中可以要求被告出示证据原件以证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在许多案件里,被告出示的证据可能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不能拿出证据原件,原告有权否认证据的真实性,既然不是真实的证据,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更不能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若遇到被告说证据原件下次提供的情况,作为原告拆迁户朋友更要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表示,出示证据原件是被告在法庭上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告知书中都明确规定了该项义务。因为被告的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合议庭在法庭上不能认定该复印件的效力,被告应当由此承担不利后果。

 


上一篇:征收方未批先征,圣运律师以此突破为当事人拿到满意补偿
下一篇:征收补偿太低,圣运律师明断违法点助力维权!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