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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

2014-07-12 19:2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M先生为美籍华人,在美国与同为美籍华人J女士在2008年结婚,二人在北京购置了一定数量的不动产,2010年夫妇俩身陷债务诉讼,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判处应共同偿还债务。法院执行该案过程中,将夫妻双方名下的北京不动产拍卖抵偿债务,另有执行剩余款项尚留朝阳法院代管。后因夫妇俩对该笔预留款项的归属意见不一,故系争钱款一直留由法院代管。

       2011年双方经美国某高级法院判决离婚,法院还判决所有在中国托管账户内夫妇双方共同拥有的钱款均归J女士。同年7月,J女士将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北京市朝阳法院,要求单方获取被静安法院拍卖后剩余代管的房款。

       M先生认为他与J女士在美国离婚,但对于在中国的财产应按照国际司法惯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处理。美国法院对中国财产的处理是超越司法权行为,他要求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均等分割上述财产。

      M先生片聘请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涉外案件方面的律师协助维权。

 

 【办案掠影】
    在诉讼过程中,J女士称,她与丈夫均系美国人,其婚姻关系已经美国法院判决解除,且这笔钱款此前已经美国法院判决“归她所有”,该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她还认为,虽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不能在中国直接具有执行效力,但该判决可作为有效证据,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中国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应可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用,有证据显示丈夫Mike是双方婚姻破裂的过错方,按理不应获得上述财产。上述事实有纽约州高级法院离婚判决书、以及出示在纽约高级法院的相关证据等为证,事实属实。

    圣运律师在深入了解了情况之后认为美国的判决在中国并不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是个很敏感、很复杂的问题,它是民事司法协助中的难点。国家间的民事司法协助是否牢靠、是否有效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是关键。从理论上讲,国家间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本身就是一个挑战,因此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就某些涉外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而一国法院的判决,原则上只能在该国领域内产生法律效力,它本身没有域外效力。只有在判决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时,该判决才有可能在承认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本案中涉案财产系当事人M先生与J女士在我国购置不动产转换而来,由中国法院代管的财款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在我国,根据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中的具体分配,应该是平分的。

    最终法院接受了圣运律师的建议认定外国法院没有在我国直接执行的效力,且相关的证据不足以显示被告对离婚存在很大的过错,该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共同平分。

【律师释法】
    本案涉及到外国法院判决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同时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本案中涉及的标的物财产在中国境内,并不适用于使用外国判决的要求,故应通过中国的管辖法院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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