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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买卖协议纠纷案

2014-07-17 18:56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沂源(化名)公司是一家经营出口中国传统漆工艺品的公司,其与日本的东和(化名)株式会社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东和株式会社向沂源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漆工艺品,合同中清楚确定了货值、交货方式以及发货收货港口。

沂源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依照东和株式会社的要求由中国A港口将货物发往日本B港口,货到港后,东和株式会社以市场销售不好为由拒收货物,使沂源公司的货物滞留B港口,产生高额的滞港费。后因沂源公司与东和株式会社协商不成,沂源公司将货物暂存在日本某托管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沂源公司聘请了圣运律所涉外案件的专业律师帮助其进行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深入了解案情,认真确认了沂源公司与日本东和株式会社之前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具有真实的法律效力,搜集了双方往来传真、沂源公的发货单据以及公司委托日本某托管公司的相关单据等有效证据。

由于本案涉及到国外的公司,该外国公司是系外当事人,所以此案属于涉外案件,不得不考虑到管辖问题。圣运律师认为委托方沂源公司系国内当事人,且在相应法院涉外管辖的辖区内,所以管辖权应属于其所在辖区的法院。本案属于国际贸易纠纷,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

圣运律师协助沂源公司提起诉讼,律师在诉讼中辩称沂源公司与日本东和株式会社之间的购销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沂源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发货,履行了义务。货物到达港口后,东和株式会社拒不提货或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行为。因东和株式会社的违约行为,沂源公司有权要求东和株式会社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最后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作出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日本东和株式会社对此判决未提出异议,沂源公司依法获得了赔偿,合同得以履行。

 

【律师释法】

涉外民事案件的涉外因素决定这类案件一定会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与之相联系的这些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可能都主张行使管辖权,因而造成争相管辖的局面,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积极冲突;也可能会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与之相联系的国家对于某一个涉外民事案件都不主张行使管辖权,造成投诉无门的局面,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这种管辖权冲突被称为消极冲突。不过,消极冲突的现象比较少见。解决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途径是通过国内立法,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在方便当事人的情况下,例外地受理一些任何别的国家都不予受理的案件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

圣运律师认为,在我国应当按照我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如遇有无法可依的情况,可以适当参照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或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实际做法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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