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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腾断轴案”律师王有银:集团诉讼难在哪里?

2015-03-23 11:17   文章来源: 北京维权律师 拆迁律师

1月初,因“速腾断轴事件”王有银启动了状告国家工信部的集体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几天前法院已受理该案。“3·15”之际,《象声》栏目肖萌与著名“维权律师”王有银畅聊“集团诉讼”。

 

王有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被誉为“京城维权四杰”之一。

 

说到集团诉讼,其实目前国内的成功案例并不多,而这之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集团诉讼占比例会大一些。


集团诉讼的特色之一,就是保护弱势利益,而在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中,往往涉及的都是较小额诉求,而只有叠加这些诉求,即通过集团诉讼的方式,才能与强大的对手抗衡。


另外,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以及2015年1月1日实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大,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在未来也会是集团诉讼的主角之一。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及时申报权利是值得注意的。在筹备案件阶段,律所会通过自媒体向社会发出公告,征集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代表人诉讼后,也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登记,及时申报权利有益于权利人及时获得救济。


不过,由于集团诉讼参与人多,操作起来会比一般的个人纠纷复杂一些。诉讼阶段,立案难是重要问题,而立案难,也和之前的国家司法体制有关,很多法院往往是让走信访制度,推脱或不予立案。


实际上,集团诉讼的律师费,要比普通的个人诉讼律师费要低很多,每个人只要出很少的一部分钱,集合起来支付律师费就可以请得起律师。


我们一般也会通过律所的自媒体发布公告征集原告,包括官网、“集团诉讼”公众微信账号和官方微信、微博等。然后,建立QQ群或微信群供律师与“受害者”交流,我们会根据集团诉讼成员平日在交流群里的聊天记录,挑选出对案件事实认识比较客观,思路条理清晰,又具备一定法律素质的代表人作为代表,也就是美国集团诉讼中所称的“首席原告”。


而在集团诉讼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个别企业因大规模侵权导致破产的情形,例如三鹿奶粉事件中的三鹿集团。这时,就应考虑有差异的平等分配企业的有限赔偿,例如对于造成了人身伤害的赔偿由于其侵害程度的严重性应该优先受偿。


此外,集团诉讼本身也确实存在耗费时间长、结案率低等问题,在我国集团诉讼的概念还不被公众所熟知,因此在一些案件中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比较低。


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是国内没有专门针对“集团诉讼”的明确规定和法律条文;二是,很多“受害者”是抱着别人打赢官司自己沾光的态度,不愿意去参与其中。


在美国,参与集团诉讼的“受害者”,在赢得官司后,会得到一些倾斜性的照顾或优先赔偿,这就会激发大众的参与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大众应该积极地去参与,愿意用法律的方式去解决问题。总体来说,集团诉讼还是监督规范企业行为的有益方式。


目前,集团诉讼在我国的发展中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司法机关的态度。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是将个别纠纷置于首要位置,法院不愿轻易受理集团诉讼,导致集团诉讼在实践中经常遭到冷落。


其次,是集团诉讼的加入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效力:(1)对于已经登记的全体权利人有拘束力;(2)对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即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诉讼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而无须另行裁判。

 

而这样的规定,也会导致一些权利人不参与代表人诉讼,而是持观望态度,待代表人诉讼胜诉后,再根据法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直接裁定适用先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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