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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刷单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处罚的分析

2022-02-28 15:06   文章来源: 

事实经过:某公司在大众点评经营名为“凯瑞医疗美容门诊”的线上店铺,主营医疗美容项目。


某公司从2020年6月16日起通过委托陈某伟为其大众点评店铺上对外销售的医疗美容服务商品进行刷单,以每单10元刷一次店铺点击量和每单150元写一条好评的方式寻找刷手虚构店铺商品的点击量和用户评价。

至案发,某公司共计刷单点击量289单,刷好评90单。

另查,某公司与艾尔建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于2021年3月20日起在经营场所放置“三正规放心美”保妥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异形展示柜。

2008年7月21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列入毒性药品管理,依法不得做广告。
 
行政处罚:通过刷单虚构店铺商品的点击量和用户评价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责令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作罚款5.0000万元的处罚决定。
 
律师点评:

第一、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炒信进行了规定。网络购物市场发达,网络商家通过刷单炒信增加好评,提高信誉度以吸引消费者,也成为网购市场的一大陋习,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 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区分经营者的刷单行为与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否为虚假的交易,也是刷单行为案件认定难点。刷单具备海量性、广泛性等特点,在证据上体现在交易相关信息,如果是合法经营行为,具备单一性,与刷单违法行为还是有界限和性质上的不同。

第三、 在处罚过程中,积极抓住陈述权、举证权和听证权利,如果属于正常经营行为,其应对对交易性质进行举证和对刷单的目的、数量大小进行反驳。

第四、 经营应当以合法的方式经营,类似刷单违法行为出现新的形式值得注意。现在直播的方式进行交易越来越频繁,一些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监管执法,无限度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对“刷单炒信”模式“包装升级”,区别于往常的“自刷”或者雇佣“刷手”的刷单模式,以寄送小额赠品、礼品代替下单商品,形成“拍A发B”交易模式,从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隐蔽性。然而万变不离其宗,无论违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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