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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触犯《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分析

2022-02-28 15:06   文章来源: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地素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3日,系第6486662号“D∧ZZLE”、第6486665号“地素”、第13894692号“D∧ZZLE”商标的专用权人,第6486662号“D∧ZZLE”、第6486665号“地素”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7日至2030年6月6日止,第13894692号“D∧ZZLE”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止。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羽绒服装、皮带(服饰用)、皮衣(服装)。


地素公司2012年至2018年间通过各类媒体对“地素/D∧ZZLE”商标进行了大量、持续的宣传。2014年起,地素公司的第6486662号“D∧ZZLE”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自2011年至2019年,地素公司连续九年进入中国服装协会发布的服装行业百强企业名单。2020年,地素公司入选上海市“2020年度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名单”和“2020年度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荣获《中国证券报》颁发的“第22届上市公司金牛奖最具投资价值奖”。

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林某、顾某的见证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登陆淘宝网(××/),登录后搜索“DAZZSTUDIO”并进入该店铺,显示店铺名称为“DAZZSTUDIO”,掌柜名称为“蓝精灵遇上猫”,店铺页面上方以黑色字体标注“DAZZSTUDI”字样,所售商品为服装,所有商品名称均为“云地素2020春装/夏季/秋装/冬装……”等,部分商品名称中有“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表述,店铺内服装与地素公司所售服装款式基本相同。其中,商品名称为“云地素2020冬装新款钉珠中长款工装收腰牛仔棉服外套女2C4RB15”的链接页面显示“品牌:云地素”。孙梅美浏览了该店铺的所有商品、产品信息等内容,并购买了“云地素2020冬装新款钉珠中长款工装收腰牛仔棉服外套女2C4RB15”一件,支付255元。上述操作过程均由公证人员截图打印。2020年11月9日,公证处收到吊牌为“DAZZSTUDIO”的服装一件。孙梅美对快递包裹、快递单以及服装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对服装封存后交申请人保管。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公证经过出具了(2020)沪黄证经字第340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并附网页截屏打印稿99张及照片打印件15张。一审庭审中,当庭对公证封存的实物予以拆封,封存物品为女装外套一件,吊牌显示“DAZZSTUDIO”字样,“DAZZ”使用了较为醒目的黑色加粗,“STUDIO”字样较小并位于下排。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8年4月14日,马秀荣注册取得第23818546号“云地素”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婚纱;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等,有效期自2018年4月14日至2028年4月13日止。2020年1月11日,马秀荣出具授权书,授权淘宝店铺“DAZZSTUDIO”(淘宝旺旺ID:蓝精灵遇上猫)进行推广、销售品牌“云地素”25类,品牌商标注册号:23818546。授权有效期为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1日。2020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评字[2020]第0000280953号“关于第23818546号‘云地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云地素”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法院又查明,王文喜是淘宝店铺“DAZZSTUDIO”(掌柜名称:蓝精灵爱上猫)的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该店铺的后台销售数据显示,该店铺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8日间共成功销售“云地素”产品5568件,销售金额共计1275722.9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地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侵权成立,王文喜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文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地素公司第6486665号“地素”、第6486662号“D∧ZZLE”、第13894692号“D∧ZZ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王文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进行商品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王文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地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00元;四、驳回地素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文喜负担22000元,由地素公司负担5800元。

上述判决,王文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上述关于第二项诉请,停止使用“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进行商品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文喜是否构成对地素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与商标权侵犯产生直接关联。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首先,要看其在商标的使用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虚假宣传有相应规定,而事实上存在王文喜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已经构成虚假宣传。再次,王文喜作为服装产品的销售者,与地素公司属于同行业经营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比较以下与上面的虚假宣传的事实是否形成因果关系。事实上,在刘雯、周冬雨作为地素公司代言人的情况下,王文喜在淘宝店铺中使用“刘雯同款”、“周冬雨同款”对其产品进行宣传,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商品来源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因此,王文喜的行为与涉诉的侵权后果形成因果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王文喜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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