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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拆迁系列之: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发展和改革局

2013-04-19 17:25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来自成都市金牛区的一位市民,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莫龙村5组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一直合法使用及经营。2012年12月初,因国际商贸城E区建设项目,征收人在未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予以公告的情况下,要求王女士签署没有任何审批文件为依据的补偿协议。遇此困境之后,王女士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比较,王女士选定了专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崔凤荣律师来帮助自己对抗征收人的不法行为。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律师指引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了解了王女士所遇到的问题之后,崔律师指点其首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试探一下金牛区发展与改革局对这一征收行为的态度,并且以此作为后续维权措施的依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像城市房屋征收这样的信息应该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金牛区发展与改革局本来就有义务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

王女士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金牛区发展与改革局邮寄了要求其书面公开国际商贸城E区建设项目核准文件记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被申请人在2012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后,并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王女士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的政府信息,也未作出任何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原则上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其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虽然王女士没有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程序获得有利的信息,但是这却为采取后续维权措施做好了准备。

办案第二辑:金牛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审查之后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

在崔律师的指导下,王女士于2013年2月1日向金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区政府依法确认发展与改革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并责令其立即公开相关信息。区政府接受了复议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区政府受理王女士的复议申请之后,发展与改革局慑于法律的威严,于2013年2月4日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用EMS特快专递向王女士邮寄了书面形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且在该告知书中明确告诉王女士:“经查,我局无国际商贸城E区建设项目的相关备案资料”。2013年4月1日,金牛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复议决定:确认金牛区发展与改革局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律师说法】

 案件的初始阶段,王女士对维权的步骤充满了困惑,在律师合理的建议之下,王女士从申请信息公开这一步骤出发,在维权之路上迈出了理性和坚定的第一步。如果被申请人进行了信息公开,必然会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被申请人未能进行信息公开,那么说明申请人击中了其软肋,为后续维权措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是如果当事人跳过申请信息公开这一环节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很有可能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王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又针对此提起了行政复议,区政府接受王女士的复议申请之后,经过详细调查最终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这一案件再次印证了在维权的道路上,当事人一定不能盲目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诉讼,需要按照律师的指导一个步骤一个步骤地进行,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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