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正文
福建拆迁系列之:拒不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镇政府败诉

2014-03-25 11:56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林女士等四人均系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磐石村村民,且都承包了本村土地。由于存在征地安置补偿纠纷,林女士等四人委托专为被征收被拆迁人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帮助维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投石问路,申请信息公开化被动为主动。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被拆迁人往往感到维权很困难,原因之一就是掌握的信息很有限。征收拆迁方掌握着相关信息,但是出于种种考虑,不会主动向被征收拆迁人公开,甚至故意隐瞒。信息不对称,被征收被拆迁人在维权时自然会感到很被动。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给了被征收被拆迁人一个化被动为主动的机会。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委托人林女士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晋安区新店镇磐石村2007-2012年征地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
办案第二辑:知难而进,复议加诉讼失中有得。
    对于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晋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称,“你们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我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不予公开”。代理律师对于这种结果早有预料,指导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晋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此,代理律师毫不气馁,又指导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交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仓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尽管复议和诉讼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是,通过复议和诉讼程序,委托人得到了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晋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关于磐石村村民林ΧΧ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复函中明确答复:1.磐石村征地协议是业主单位与镇政府、磐石村签订的;2.磐石村土地补偿款直接汇入镇财政所;3.磐石村应发的征地补偿款已发放;4.磐石村有关信息材料保存在镇、村。该份证据表明,新店镇磐石村征地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的信息保存在新店镇和磐石村,对于这一点,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和仓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都予以认定。
办案第三辑:机不可失,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程序再启动。
    为了充分利用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晋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关于磐石村村民林ΧΧ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这一关键证据,代理律师指导委托人向新店镇人民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新店镇磐石村征地补偿款发放及使用情况。然而,新店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榕晋新政办[201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称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非其制作,建议委托人向磐石村申请。委托人对新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不服,向晋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晋安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榕晋政行复[201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店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办案第四辑:有理有据,拆迁律师观点终于被法庭采纳。
    尽管遇到了诸多挫折,然而征地拆迁维权之路从来就不平坦,代理律师和委托人愈挫愈勇,一纸诉状将新店镇人民政府送上了被告席。在庭审中,代理律师指出,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乡(镇)人民政府主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新店镇人民政府负有公开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新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向晋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的《关于磐石村村民林ΧΧ等四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表明,新店镇人民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其不适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明显违法。律师的观点有理有据,终于说服了合议庭法官,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晋行初字第2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13年7月26日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所作的榕晋新政办[2013]4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委托人十分惊喜,激动地向代理律师表示:“这是我们第一次收到的胜诉判决书!”。
【拆迁律师看法】
    被征收被拆迁人维权难,难在信息不对称,难在调查取证,难在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天然袒护情结,难在行政对司法的有形无形干预。对此,被征收被拆迁人要有着清醒的认识,一方面,要经得起挫折的考验,不能遇到点不顺就打退堂鼓,否则会导致前功尽弃;另一方面,要善于创造、抓住有利条件,扩大战果,争取胜利。
虽然这只是一次小小的胜诉,但是其意义不应被小觑,透过它,委托人看到了法律的力量,看到了维权的希望。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本网站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想了解更多的拆迁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圣运律师”,关注“圣运律师”您将有机会获得王有银律师主编的?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一书,心动不如行动,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搜号码”搜索“bjshengyun”点关注。OK!
方法二: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查找微信公众帐号”搜索“圣运律师”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圣运律师二维码(左侧图片),点击关注。OK!



上一篇:重庆拆迁系列之:行政诉讼“一针见效”,征收方主动求和解  
下一篇:北京拆迁系列之:稀奇,国土部吃了败诉官司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