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5 09:37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 原 告 】 徐先生
【代理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孙晓阳
【 被 告 】 四川省华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被 告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徐先生系四川省华蓥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住房一处。2014年10月15日,华蓥市住建局向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告知原告在自建房屋上搭建砖混玻璃彩钢房棚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原告对此不服,便去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委托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孙晓阳,帮助自己维权。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随即指导原告向华蓥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然而,华蓥市政府维持了华蓥市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为了使原告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圣运律师决定以华蓥市住建局为被告,向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圣运律师便帮助当事人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前锋区人民法院重审。
【胜诉结果】
前锋区人民法院再次受理该案后,依法追加华蓥市人民政府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并对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撤销华蓥市住建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2、撤销华蓥市政府作出的《华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