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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拆迁,如何做好组合维权?
2016-08-07 15:37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文 | 鲁金艳
案情简介:
汪先生是山东省日照市某村村民,1993年经东港区石臼街道办事处土地管理所和村两委同意,缴纳土地管理费、土地施工费、荒地复垦费后自行出资一百多万元修建秀芳网袋厂并办理了工商登记等合法手续。其厂房包含生产车间、仓库、生活用房和职工宿舍,总面积达1380平方米。从1993年开始,为了生产经营所需汪先生在厂房建成后陆续购买了价值高达上百万的机器设备,并同时向村委会交纳租赁费用至2014年底。在此期间,国土部门收取了汪先生的办证费用,但土地证一直未下发,办证费用也没有退回。理由为:因建开发区政府,汪先生厂房所在土地被列入新区政府管辖范围。
2014年初,汪先生的厂房所在地区因开发区修路被口头通知征收。因补偿款与厂房最初建设的成本并不等价,汪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书。2015年4月,日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汪先生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并限期让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否则将依法提请日照市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2015年7月17日仍在复议期间时,汪先生的厂房被非法暴力拆除,厂房的机器设备被拉到中心鱼港码头销毁。汪先生的爱人被打吐血、在当地医院无法治疗,经北京宣武区法院诊断为重度癫痫和心脏受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汪先生对这样肆意下达处罚决定,打人并毁灭财产的行为很是气愤,于是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维权。
圣运律师在接受汪先生委托后,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组合维权方式,并查清以下事实:
1、2015年4月27日,山东人民政府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5)第089号,明确告知汪先生其厂房所在村的土地不存在土地征收的批复。2015年4月30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答复称:“经调查核实,为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安排相关部门对苏州路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理,并进行了附着物估价。该项目尚未上报审批。”
2、2015年7月8日,日照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记载“2015年1月26日开发区建设局公开招标,2月16日由日照市市政集团中标,成为苏州路建设的施工方。4月24日市政府下发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2015]7号》),目前苏州路路基已形成。处理意见:由开发区建设局尽快完善用地手续。”
3、2015年5月7日,日照市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2015年修建的苏州路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
4、针对非法暴力拆除行为,诉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一案中,开发分局出具的证据证明非法暴力拆除汪先生房屋的行为是街道办事处等政府行为,因此公安无权管辖。
5、对于非法抢占农村土地修路的行为,汪先生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履行查处职责。由于日照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相关职责,汪先生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对开发区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臧家荒村西、深圳路南藏家荒村土地52.66亩修建道路的行为,以违法土地管理法43、44条为由决定对开发区建设局立案查处。
6、针对违法施工行为向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查处,其未依法履职,申请复议。2016年7月17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作出日政复决字(2016)3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日照市市政工程集团违法施工行为进行查处。
7、针对政府无任何手续组织上百人非法拆除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鲁11行初5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办事处在2015年7月17日对原告汪先生在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臧家荒村建设的厂房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
8、针对日照市开发区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臧家荒村西、深圳路南臧家荒村土地52.66亩修建道路的行为,汪先生向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在其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即2015年8月17日,日照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日照市开发区建设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臧家荒村西、深圳路南臧家荒村土地52.66亩修建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决定对开发区建设局立案查处(编号为日国土资执立(2015)3007号)。
2016年3月9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行初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告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日国土资执立(2015)3007号案件作出行政决定。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1993年汪先生所建厂房是否为违法建筑,综合执法局可否依据2008年《城乡规划法》认定该建筑的合法性?
依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执法局对汪先生1993年建厂房的行为进行认定,明显违反 “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该原则不仅在我国广泛适用,而且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均有该原则的具体规定。汪先生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建房时已经取得了合法审批手续,只不过是当地建新区政府土地管辖划入新区政府而导致办理的土地证被拖延,这是政府的责任。仅因为一条违法道路而认定汪先生的建筑违法只能说明政府为了逼拆而滥用行政权力,这是无视法律、滥用权力的表现。
2、综合执法局是否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查处违法建筑的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集体土地上发生违法用地的查处职责主体是国土资源部门,而非综合执法局。根据相关的法律和山东省政府文件的规定,仅授权日照市综合执法局在市区内查处相关违法占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事实上,集体土地上的查处职权仍然是国土资源局。日照市综合执法局滥用行政权力,通过本案诉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路的行为可以证实。
3、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是否有权强拆房屋?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除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强拆被列入拆迁范围内房屋外,任何部门都无权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因此圣运律师认为在房屋遭到强拆时,一方面要保存好关于强拆的证据,另一方面被拆迁人一定要打电话报警,即使公安机关不出警也要保存好其不出警的相关证据。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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