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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复议一日两胜政府

2016-09-16 09:14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湖北省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白庙村九组的村民,在该村拥有自己的合法房产,日子虽不富裕但也算小康之家。然而,2015年9月28日,一群不知姓名的自称工作人员的人来到刘先生家,在未出示任何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把刘先生懒以生存的房屋实施了拆除。之后刘先生也未收到任何补偿。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刘先生一家生活窘迫,无所依归。时隔半年之久,刘先生一家所受到的损失也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刘先生深知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如果自己想要走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拆迁律师来为自己指引维权之路。在刘先生经过多次咨询和朋友的介绍之后,刘先生最终来到北京选择了在征地拆迁领域有影响的圣运律师事务所。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刘先生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好维权方案,最终决定由王优银律师和其团队主办律师鲁金艳律师代理该案件。在律师介入之后,根据刘先生提供的信息,律师将本案的关键锁定在国土资源部门,只有先掌握相关土地信息,才能在之后的案件进程中掌握主动。于是王优银和鲁金艳律师首先向宜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等相关材料。其次向宜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了地上建设项目的合法性材料及环境评价批复文件。满心期待的刘先生以为自己终于可以知晓自己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了,然而苦等许久,已经超过信息公开答复的时限,刘先生也未收到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鲁律师紧紧抓住该违法点,在最佳时机迅速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宜城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襄阳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的违法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幸运的是,在刘先生申请行政复议三天后,宜城市国土资源局便向刘先生当场交付了其所需信息的复印件。在鲁律师的努力争取下,2016年2月14日,襄阳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宜城市环境保护局收到的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其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对于宜城市国土资源局已经回复刘先生的情况下,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认宜城市国土资源局未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职责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尤其是在拆迁维权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和走向。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行政机构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不履行《条例》中规定的义务。本案便是这种情况。在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需要大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存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群体性事件、甚至暴力对抗政府拆迁等矛盾冲突屡见不鲜,受到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可以说征地拆迁已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一个矛盾爆发点。征地拆迁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众多,需要的专业水平更高,且拆迁维权面对的是强势的政府,专业拆迁律师的保驾护航便显得不可或缺。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您遇到类似情况,要拿起法律武器,攻坚克难,力争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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