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05 13:57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原告】 刘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张爱慧
【被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刘先生等人是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某村的村民,在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有合法房屋,因“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城”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刘先生等人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人介绍,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于是委托了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张爱慧,希望能够通过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等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于2016年2月得知梅江区人民政府曾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了梅区府[2012]42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江南新城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了该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016年4月13日,刘先生等人向梅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梅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梅江区人民政府以通知形式作出的《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2016年4月24日,刘先生等人收到梅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梅府行复[2016]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梅区府[2012]42号《梅州市江南新城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须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因此,梅区府[2012]42号《梅州市江南新城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受理。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等人于2016年5月8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胜诉结果】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梅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梅府行复[2016]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梅州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