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4 16:22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崇礼县清三营乡A村村民,2006年刘先生从村委会手中承包了土地建成了一个鱼塘。多年来刘先生一家人的生计都靠着水塘的收入来维持,日子虽然谈不上富裕但是一家人过得也是吃穿不愁,家庭生活和谐美满。但是2013年10月的一天村委会突然告知刘先生“张承高速公路二期崇礼段”项目建设,需要对刘先生的鱼塘予以征收。然而,当地政府提出的补偿条件极其低下,因此刘先生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和政府达成协议。
令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2014年1月他收到了以“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的名义向其送达了签署日期为“2013年1月26日”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回刘先生可急了眼,强拆迫在眉睫,刘先生赶紧四处求助,几经周折找到专业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在拆迁领域好评率很高的尹利兵律师助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刘先生的委托之后,尹利兵律师立即展开对本案的深入分析,细心的尹律师发现《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以“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的名义发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临时机构,根本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刘先生情况,尹利兵律师在代理案件24小时内立即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不料,复议机关未经认真审查,错误地维持了被告以其临时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尹利兵律师很清楚这样的结果并不能代表什么,他果断的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4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尹利兵律师在法庭上将复议机关的错误决定娓娓道来。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被告作为“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的设立机关应当是本案的被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滥用职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确认被告以《限期拆除通知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是为保证张承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协助张承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妥善解决工程中的各种问题而建立。也正如尹律师所说,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系崇礼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越权行为,同时该通知没有说明作出的具体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至此,本案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庭审结束后,征收方主动找到刘先生希望协商,但就补偿款问题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尹律师仍在积极促成中,让我们共同期待案件的下一步进展。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作为建设工程的临时机构,根本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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