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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应如何维权?

2014-04-04 16:22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先生是崇礼县清三营乡A村村民,2006年刘先生从村委会手中承包土地成了一个鱼塘多年来先生一家人的生计都靠着塘的收入来维持,日子虽然谈不上富裕但是一家人过得也是吃穿不愁,家庭生活和谐美满。但是201310的一天村委会突然告知先生“张承高速公路二期崇礼段”项目建设,需要对先生的鱼塘予以征收然而,当地政府提出的补偿条件极其低下,因此刘先生一直没有就补偿问题和政府达成协议。

刘先生没有想到的是20141月他收到了以“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的名义向其送达了签署日期为“2013126日”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这一回先生可急了眼,强拆迫在眉睫,先生赶紧四处求助,几经周折找到专业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拆迁领域好评率很高的尹利兵律师其维权。

 

【办案掠影】

接受先生的委托之后,尹利兵律师立即展开对本案的深入分析,细心尹律师发现《限期拆除通知书》是以“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的名义发出是根据法律规定,“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作为建设工程的一个临时机构,根本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先生情况尹利兵律师在代理案件24小时内立即针对《限期拆除通知书》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不料复议机关未经认真审查,错误地维持了被告以其临时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尹利兵律师很清楚这样的结果并不能代表什么,他果断的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4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尹利兵律师在法庭上将复议机关的错误决定娓娓道来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被告作为“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的设立机关应当是本案的被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滥用职权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核实有关事实情况,实体和程序均存在违法,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确认被告以《限期拆除通知书》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是为保证张承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协助张承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妥善解决工程中的各种问题而建立也正如尹律师所说,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系崇礼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系越权行为同时通知没有说明作出的具体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依据不足因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至此,本案已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庭审结束后,征收方主动找到刘先生希望协商,但就补偿款问题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尹律师仍在积极促成中,让我们共同期待案件的下一步进展。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张承高速公路建设崇礼指挥部”作为建设工程的临时机构,根本无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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