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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系列之:法院判决撤销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

2014-02-08 13:20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伊先生和邢先生都是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南汝村村民,均在该村拥有宅基地房屋。2012年原告通过济南市规划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济南市规划局曾经核发过一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人认为核发该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就此事曾经复议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求确认济南市规划局核发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然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却被维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人决定起诉济南市规划局,并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王有银律师、刘晓刚律师、宋金玉律师和薛正懿律师代理本案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济南市规划局于2009年3月2日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综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与听证暂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认为本案被告济南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至少应当包括实地勘察、审查规划设计总图、进行相应公示等环节。因而被告济南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证据至少应当包括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现状地形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济南市规划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进行了实地勘察,无法证明其初步选定了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也无法证明其进行了相应公示程序,故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违法。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行初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于2009年3月2日作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济南市规划局于2009年3月2日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律师看法】

本案中,被告济南市规划局因其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存在问题而丧失了法律效力。这凸显了行政法领域中对程序的重视,即若是程序存在瑕疵,那么作为程序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的效力也值得怀疑。当事人在遭遇类似的征地拆迁纠纷时,看到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手续之后一定要留一个心眼,以便从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点,增加维权的胜算。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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