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7 16:57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法条提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性质解读】
“安置补偿协议”顾名思义是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基于安置补偿所订立的行政协议,在我国行政协议是一种新型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此种行政协议的产生能更好的实现和平拆迁的目标,推动社会的稳定发展。
因安置补偿协议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故其首要的原则是经过双方的合意且此合意应当是被征收人个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然而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是因政府的株连拆迁等方面因素使被征收人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甚至部分行政机关为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会存在代签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面对上述情形,若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安置补偿协议均可被撤销甚至确认无效。
【以案说法】
河南省宋先生拥有一处合法土地并在该处自建房屋,2014年当地政府为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指派杨某等三人代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宋先生知情后决定委托圣运律师进行维权,圣运律师在介入后迅速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由杨某等三人代签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尽管在开庭过程中县政府以已经过人大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广大被征收户等讨论为借口,意图逃避法律责任,但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仍以该协议违背协商一致及自愿原则为由,确认该县政府于2014年3月24日以宋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