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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立案何其难 拆迁律师另辟蹊径达合理补偿

2014-02-17 13:23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江苏省江阴市某县某镇周先生、戴先生2名居民均于2001年1月20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途为商业,陈先生、钱先生、李先生等5名居民为集体土地。

2008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某县2008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8)0388号】,同意征收包括陈先生等集体建设1用地在内的某县某镇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

2009年1月,江苏省江阴市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出了X拆许字[2009]第0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为江苏省江阴市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拆迁期限是自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4月30日。

这一纸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通知、和接踵而至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预示着江苏省江阴市某县某镇居民们悲剧性拆迁命运的开始。

自2008年年底至2011年上半年,作为拆迁工程一方重要当事人的村民们一直觉得自己的房子的拆与补的事情自己根本没有参与权、知情权,更别说发言权了。在未通知村民们的情况下,拆迁方全权做主,单方偷偷确定了评估公司,之后又悄无声息的得出自说自话的评估结果,最终未经村民同意自己敲定了补偿方案。直到需要村民签字了,拆迁方才浮出水面,再朴实的村民也不能容忍自己的房和地被贱卖——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方案低得离谱。拒绝签字是他们想都不用想的选择。

村民们走投无路经过商量决定一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讨回公道,于是村民周先生经过多方联系,选择聘请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来为村民们代理维权事宜。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拆迁律师制定维权计划  立案受阻

王有银律师凭借十多年的丰富拆迁业务经验,在仔细阅读当事人周先生、戴先生等村民们提供的案件材料,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发现案件有诸多疑点:

第一,2008年10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向江阴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批准某县2008年度第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国土资地函(2008)0388号】,同意征收包括周先生等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某县某镇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涉嫌以非法更正周先生等村民合法土地使用权用途的方式掩盖其非法拆迁得以进行,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涉案重要法律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违法,疑有“不纯”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是自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4月30日,只是在该许可证的左下方有两个人为标注“同意延期到2009年7月31日”、“同意延期到2009年12月31日”该标注未加盖公章、未有领导署名。

第三、严重影响补偿结果的估计报告的得出,在程序上存在举之如,评估机构选择的单方面性,评估结果未向当事人送达、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核估价、或另行委托估计机构评估的权利,评估机构未依法实堪即进行评估,估价时点错误,鉴定结果远低于真实的房产市场价值等诸多违法之处。

……

经过对这些违法点的分析,身经百战的王律师毫不犹豫的在当事人委托的第二天就制定了拆迁维权战略。启动复议、诉讼程序,希望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扳回一城。谁知竟遭遇了立案难。胸有成竹的复议、诉讼程序的提起,遇上中国式行政诉讼难,叹息却也无力……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专业拆迁律师另辟蹊径灵活应对立案难题

数次立案碰壁之后,王律师并没有气馁,经过仔细分析很快另辟蹊径找到了应对方法。因为本次征地拆迁工程已经拖延了两年之久,并且开发商已经举行了开工奠基,故政府拆迁压力较大,所以除了常规维权程序的启动,王律师凭借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不难得知:立不上案,一方面对于拆迁户来说是有理无处说,但是换个角度讲,不立案拆迁方就不能进行强制拆迁,这一点对于急于开工的拆迁方来说是致命的制约。

于是,王律师一方面将维权的重心放在保护当事人房屋避免被强拆的基础上,开始拖延时间……

终于,拆迁方扛不住工期压力,主动找当事人周先生等村民和谈。最终,在王有银律师的帮助下与拆迁方谈判成功,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合法补偿。

【律师说法】

被拆迁人之所以选择通过律师维权,绝大多数的原因是对当前补偿标准不满意,想要借助律师的帮助获得满意、可观的拆迁补偿,大部分人把能否获得满意补偿和案件的胜诉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其不然,征地拆迁的诉讼维权与其他的诉讼维权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殊性。征地拆迁案件类型涉及范围比较广,几乎涉及到了行政诉讼的所有案件类型。拆迁案件输赢其实并不重要,关键是能不能为拆迁户争取到更多赔偿。拆迁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维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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