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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拆迁案例:透明是解决问题最管用的法子

2017-06-01 14:57   文章来源: 

       依法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全面贯彻实施条例,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实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算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本期,我们将通过浙江省宁波市马女士的行政复议案例,为大家介绍土地征收程序中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问题。
【案情概要】
       马女士是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田郑村村民,马女士合法承包的土地因邱隘镇田郑村新村建设项目被征收,为核实土地征收的合法性,马女士向宁波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书面公开航拍图。宁波市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马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涉密信息为由,告知马女士不能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宁波市国土局对马女士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进行区分处理,对于涉密部分信息不予公开,而对于涉及马女士切身利益的部分信息应当予以公开。马女士认为,宁波市国土局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马女士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
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复议机关依法申请宁波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际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本案中,宁波市国土局认为马女士申请公开的航拍图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但未能提供证明涉案信息已经依照上述规定的程序被确定为国际秘密的证据。同时,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宁波市国土局也未能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涉案信息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结论。
       最终,浙江省国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宁波市国土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期限向马女士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律师总结】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把社会文明程度推进一大步,实现了开明政府、透明政府、阳光政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透明是解决问题最管用的法子。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拥有者和控制者,信息时代信息已是重要资源,对土地征收来说,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护个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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