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6 15:17 文章来源:
【委托人】:曾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
【案情简述】:
1990年5月,原告曾女士因无房屋居住申请建房。原告向所在村委会、野鸭乡土地农房管理所、野鸭乡人民政府、乌当区土地管理局同意占用菜地修建房屋64㎡。2010年10月,因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其向贵阳市危房办申请翻建房屋,其所在的野鸭街道办事处在其申请上签章“情况属实”。2010年原告在金鸭村七组自行修建建筑面积为462平方米的房屋。2016年4月12日,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对原告无手续修建房屋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4月17日,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原告于2000年在金鸭村七组无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责令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前自行拆除。2016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告知拟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同年5月6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并告知原告如不服该限期拆除决定,享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上述责令期限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及限期拆除决定,被告均是通过张贴于原告房屋墙上,在送达回执上记在“留置送达”,有云岩区金鸭社区服务中心证实。随后该案涉房屋已于2016年6月24日被被告强制拆除。
原告不服,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王优银律师起诉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并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胜诉结果】: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过圣运律师的据理力争,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云城综执限决字【2016】第016024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