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正文
河北拆迁系列之: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假难辨 拆迁律师拨开云

2014-02-25 13:27   文章来源: 

【案件简介】

程女士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县某镇某村的村民,其在该村柏林路北侧建有三层房屋。该房屋是于1996年程女士接到该县城建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按照《某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决定、某县城建局(即后来的某县建设局)批准的某县城镇规划,参照该县城建局规划设计图建造的房屋,该房屋于1997年竣工并营业至今。
直到2009年10月的某天,程女士突然接到某县建设局于28日作出的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称程女士所建三层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要求其两日内自行拆除。程女士接到这样从天而降的处罚判决,感到一头雾水,经过四处打听,了解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是北京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法律意识较强的程女士决定求助于法律,于是带着《行政处罚决定书》找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请求帮助。 

【办案掠影】

拆迁律师办案第一辑:风云突变  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踵而至

王有银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之后,凭借十多年的拆迁维权实战经验立即制定了维权方案。王律师先为程女士拟定一份请求撤销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其呈递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没过多久,某县建设局于2009年11月5日自行撤销了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重新作出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上一次相同的是该县建设局均未通知程女士,而是派人偷着张贴在程女士门口,录像后马上撕毁。不巧的是,就在某县建设局工作人员执行完“神秘”工作意欲离开时,被程女士家人发现。经过程女士与建设局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建设局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将撕毁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相同的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程女士。与之前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唯一不同的是——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踵而至,程女士立即将详情告知王律师。王律师迅速做出应对,以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的是作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处罚、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为由,以程女士的名义要求某县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拆迁律师办案第二辑:《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假难辨

出人意料的是,在程女士收到被告某县建设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之中,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赫然变成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决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县建设局称原告程女士所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其制作处罚决定过程中填写错误而作废的一张初稿,被告并没有向原告送达,是原告自行从被告车上取走的,被告送达的是适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究竟孰真孰假?2010年1月4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原告所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被告认可作废的非最终处罚决定,没有送达,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拆迁律师办案第三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尽管起诉被驳回,但并没有超出王律师的意料之外,王律师在收到判决后,不日便一纸诉状再次起诉某县建设局至某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09年11月5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律师指出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违法所在——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同一依据向原告做出的,而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2009年12月28日才被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以复议决定依法撤销,因此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X建罚字(2009)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有效期内对原告进行的重复处罚,且调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中旬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被诉X建罚字(2009)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律师说法】

本案中程女士的房屋具备完整法律手续,却被当作违法建筑限期自行拆除,在维权过程中更是一波三折,限拆令一改、二变、三撤,迷惑人的正常思维,维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除了需要耐心和勇气之外,更需要专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和另辟蹊径的智慧。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坎坷而崎岖,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指导是维权成功的唯一途径。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本网站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想了解更多的拆迁法律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圣运律师”,关注“圣运律师”您将有机会获得王有银律师主编的?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一书,心动不如行动,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搜号码”搜索“bjshengyun”点关注。OK!
方法二: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查找微信公众帐号”搜索“圣运律师”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朋友们”点击“添加朋友”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圣运律师二维码(左侧图片),点击关注。OK!

 

 

 


上一篇:北京拆迁系列之:国土资源部两案败诉 圣运律师再创佳绩
下一篇:河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确认县政府不予答复信息申请系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