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59-8098
首页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 > 征地拆迁事务 > 正文
浙江玉环拆迁案例:征地方案公告容不得半点瑕疵

2017-08-15 15:45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本期,我们将通过浙江玉环村民陈先生等12人的行政诉讼胜诉案例,为大家介绍土地征收程序在征收公告阶段时,被征收人的维权路径。
【案情概要】
       陈先生等12名村民系玉环县芦蒲镇分水村村民。因浙江省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需征收陈先生等村民的承包地。2014年3月12日,玉环县国土局填报了该工程玉环段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并由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汇同上报。2015年2月17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玉环县、温岭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9.9495公顷、未利用地2.735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9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土建设用地14.4141公顷、未利用地8.420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02.998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作为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台州段)工程建设、“三改”用地和拆迁安置用地。
       2015年3月10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下设的玉环县沿海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上述批复的传真件。同年3月16日,玉环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于同日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予以张贴。同年4月7日,浙江省国土厅作出《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台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要求玉环县政府按照批复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为了维护切身利益,陈先生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
王有银主任律师团队帮助协调解决此事。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主任律师团队及时启动了相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征地方案公告》违法,一审法院驳回了陈先生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案涉案土地征收事项于2015年2月17日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同年4月7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温岭市、玉环县政府转发了该批复。但玉环县政府在3月10日得知该批复的内容时,即通过传真的方式取得该批复复印件,在未正式收到涉案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原件前,即于3月16日将该批复内容进行了公告,显然违反了《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鉴于玉环县政府作出被诉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批复的时间间隔不足一月,且涉案土地在报批前,亦已经实施了预征收的相关工作,玉环县国土局征地机构与分水村村民委员会就涉案土地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方案后,本协议自动生效。鉴于涉案征地方案现已经国务院批准,故该预征地协议亦已经生效。土地方案公告张贴的时间并不影响协议已经生效的法律事实,故该公告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定期限,但对上诉人合法权益并不造成实际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最终,终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并确认玉环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违法。
【律师总结】
       预征地公告往往是和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起发布的,是对征收征求意见的作用。从法律角度来说,对行政相对人并没有产生实质作用。但是不可轻视,如果看到预公告,如果有异议,要通过正式的书面方式向发出机关提议。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邮箱:13811117637@126.com
 

上一篇:圣运捷报:复议胜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下一篇:圣运捷报:二审胜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首页 - 团队 - 招贤 - 案例 - 下载 - 邮箱 - 联系 - 法律服务自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