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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通告:复议胜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7-12-18 10:42   文章来源: 

【申请人】 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
【被申请人】武威市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段先生一家在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有合法门面房及小院。2014年9月11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武政发[2014]213号),对段先生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2016年5月31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将段先生的房屋及小院非法强制拆除,致使申请人财产损失重大。段先生依法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当撤销。
【胜诉结果】
    圣运律师指导段先生依法将武威市人民政府复议至甘肃省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武政发[2014]2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对案件进行了依法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作出甘政复字[2016]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武政发[2014]213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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