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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诉讼胜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2018-01-02 19:06   文章来源: 

【原告】 段先生等五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

【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段先生一家在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有合法门面房及小院。2014年9月11日,武威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新关村-荣华老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武政发[2014]213号),对原告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2016年5月31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将原告的房屋及小院非法强制拆除,造成原告重大财产损失。
    段先生依法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在未与委托人段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对段先生的房屋实施强拆,违反法律规定。
 
【胜诉结果】 
   圣运律师指导段先生依法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诉至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在2016年5月31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的房屋违法。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7)甘0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2016年5月31日被告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政府对原告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新关街西路老桥头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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