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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拆迁系列之:行政复议确认县政府不予答复信息申请系

2014-02-26 13:28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本案中的田先生和其余十几名当事人都在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街道办事处蒋楼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但是,他们所拥有的房屋所属的区域被列为征收范围。为了配合征收部门的补偿安置工作,也为了核实涉及十余名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征收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田先生等十余名当事人在2013年8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征收申请人房屋和土地所属区域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但是这份申请寄出去后便杳无音讯。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一直没有公开任何政府信息,也没有告知田先生等人要延长答复期限。田先生等人等待了许久,觉得一直等下去也不是个办法。为了给自己的合法权益讨个说法,田先生等人聘请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刘晓刚律师为代理人。

【办案掠影】

刘律师和本案的当事人联系之后发现,本案的法律争议点非常简单明了——本案中的区政府应当如何答复当事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过刘律师的指点,田先生和本案的其他当事人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答复称田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明确说明要求公开信息的具体时间。同时还称需要对田先生等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并以口头形式告知田先生将在近期做出答复。然而在刘律师看来,这些不过是拖延的说辞罢了。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驿城区政府并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

最后,果然如同刘律师的判断,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做出驻政复决字[2013]134-14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驻马店市驿城区政府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看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责任之一,其责任的履行将直接对政府造成影响。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政府的每一个行政行为必须能够通过法律的严格审查才可称之为有效,而这一套审查机制是事无巨细的。因此,政府机关在关注民生的同时,积极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其实也是在从侧面关注民生。从细节入手,减少其行为的瑕疵,也可以为黎民百姓带来便利。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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