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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国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被撤销

2018-01-08 09:48   文章来源: 

【原告】 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赵先生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解放东路60号有国有土地上房屋一处,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该房屋用于清大学习吧与汽贸服务中心生产经营,属于商业用房。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在2016年8月9日作出浦政征决字[2016]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原告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因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7日对赵先生作出清政征补字[2017]001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对委托人赵先生房屋进行补偿。由于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赵先生在2017年3月前往在征地拆迁领域享负盛名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随后委托了圣运律所的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担任自己的代理人,帮助自己维权。
    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在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后,认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清政征补字[2017]001号补偿决定时,浦政征决字[2016]004号《房屋征收决定》尚未生效,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委托人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错误,对商业性房屋认定为住宅,未提供周转用房,未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用异地期房安置原告现房,对委托人房屋的货币补偿部分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补偿决定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胜诉结果】
   圣运律师指导赵先生依法将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7日作出的清政征补字[2017]001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2017)苏08行初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在2017年2月7日作出的清政征补字[2017]001号《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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