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4 17:06 文章来源:
【委托人】: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章先生系浙江省临海市东塍镇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依法承包集体土地建成房屋发展养猪业,因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进行“三改一拆”活动,在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将章先生的养猪场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作出临东塍拆字(2017)《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章先生限期拆除该养猪场。。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章先生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经过案情研究,圣运律师决定直接将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起诉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胜案结果】: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临海市东塍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独立的行政行为。然而原告的养殖场之前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依法应当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