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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拆迁案例:与你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你还不知道?

2018-04-28 13:22   文章来源: 

【摘要】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或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加强监督政府依法决策、增强决策透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关键措施。充分公开政府信息,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实现高效管理,更重要的是在信息不对称的特殊法律关系中,有利于满足群众需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减少纠纷。但是,实践中,在涉及到公民自身利益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申请人往往因这方面法律知识的欠缺而碰壁,有关政府通常以不属于其公开内容或者属于保密信息而拒绝公开,面对这种情况圣运律师提示您,不要就此放弃“求知之路”,要大胆并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争取更多地维护自身权益地机会。
 
要点总结

一、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当一项信息涉及到自身利益时,人们往往会出现不知道如何获知、怎样获知的情况。对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负责;行政机关从相对人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是从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出发,其公开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公民自身权益的保护程度,决定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决策的透明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即哪些应当公开,哪些不应当公开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该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包括两种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和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绝对不公开即无论如何都不公开,相对不公开即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涉及公共利益不公开造成重大损失时,除此之外,政府都应当公开。 

三、公开方式

    尽管政府具有信息公开的职责,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政府信息息息相关,再尽职尽责的政府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的方式公开两种公开方式。对于涉及群众广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与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则申请公开。

基本案情

    原告王先生、何女士是四川省华蓥市某村村民,为确认房屋被征收合法性申请被告华蓥市国土局公开(2013)557号《关于华蓥市2013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的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表(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表”)、土地利用规划书、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界定图等申报材料,被告华蓥山国土局作出答复后,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告华蓥市国土局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作出了公开部分信息但不公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华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1批建设用地的请示等材料(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请示申报材料”)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表的答复,复议机关广安市国土局维持了该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华蓥市国土局不公开行为违法,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华蓥市国土局作出的答复,并同时责令被告华蓥市国土局公开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确认被告广安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诉讼期间,被告华蓥市国土局辩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建设用地请示申报材料属于内部讨论、研究和审查中的过程信息及内部管理信息,被告广安市国土局经审理认为华蓥市国土局行为合法,作出复议维持决定。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华蓥市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现状图,被告华蓥市国土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程序中,向原告公开的是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高速互通)现状图,在举证期限内又向法院提供的是华蓥市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第一次庭审后,被告华蓥市国土局又向法院提交华蓥市2013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据此,足以表明被告按照原告的申请要求公开其申请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公开的信息不符合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当判决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开信息;此外,被告广安市国土局维持被告华蓥市国土局答复的复议决定应予以撤销。

    对于原告申请公开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虽然该信息为华蓥市人民政府向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地报批的请示,但该请示是履行征地报批的必经程序,且四川省人民政府在收到该请示后已作出了同意请示的批复,因此,该请示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不属于内部讨论、研究和审查过程中的管理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所以应当予以公开。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华蓥市国土资源作出的关于王先生、何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事项的答复中的不予公开决定;撤销被告广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广安市国土资复议【20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提示

    尽管国家倡导“阳光型政府”、“服务型政府”,但政府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在行政权力的主导下,由政府部门管理。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背景,“官本位”、“法藏官府,秘而不宣”的思想仍然根植于不少官员思想中,认为其公开政府信息不是一项职责,反而将其视为是对百姓的恩赐,当民众主动申请其公开政府信息时,无疑像惹怒了“狮子”,其愤于权力被受到质疑往往拒绝答复,或者百姓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圣运律师提示大家,面对政府这种自带的给人的“压迫感”,不要畏惧,要勇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更需要智慧与理性的思维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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