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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拆迁案例:围观!看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需要具备的条件

2018-05-08 16:27   文章来源: 

裁判要点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罚款、限期拆除。本案涉及“限期拆除”处理方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可以限期拆除,据此,对于违法建设的房屋,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即限期拆除。
 
基本案情
       1990年原告王某因无房屋居住申请建房,原告经所在村委会、野鸭乡土地农房管理所、野鸭乡人民政府、乌当区土地管理局同意占用菜地修建房屋64平方米。2010年10月,因原告房屋年久失修不能居住,其向贵阳市危房办申请翻建房屋,其所在的野鸭街道办事处在其申请上签章。2010年,原告在其所在村自行修建房屋并扩大建筑面积。2016年,被告贵阳市云岩区综合执法局认为原告无手续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于同年4月17日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016年4月22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拟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2015年5月6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被告的房屋违法建筑,限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上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及限期拆除决定,被告均张贴于原告房屋墙上留置送达。案涉房屋于2016年6月24日被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不服,经向圣运律师咨询,认为限期拆除决定在实体程序上均违法,遂向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作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云岩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法律分析
 
一、实体违法——不能证明限期拆除决定书符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条件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责令停止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即该处理方式的实施对象为正在建设过程中且尚未完工且其对城乡规划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违法建设;
2、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建筑,也不一定就要拆除,如果还能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改正并罚款就可以了。
3、限期拆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实践中往往存在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后,行政机关即作出拆除决定书的情况,其实,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只有在其证明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时,才可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4、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通常情况下,对于涉及公共利益较大的、在建建筑已完成大部分工程,拆除将损害公共利益的采取没收实物并罚款的处理方式。
       本案中,原告在1990年经相关部门同意修建了住房,后因该房需翻建,遂自行修建房屋462平方米,庭审中被告提供的证据《贵阳市云岩区某村组王某修建建筑物合法性认证表》中“该户未在我分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但规划部门并未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进行确认,且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使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只有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才能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被告未提交原告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予以拆除的证据,故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证据不足。
 
二、程序违法——限期拆除决定书“留置送达”不到位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不愿意接受诉讼文书的情形下采取的一种强制送达方式。但是,留置送达作为一种告知当事人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决定、诉讼文书等材料的方式,也需要保证当事人能在正常情况下收到或者看到该文书,否则,不利于监督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 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在采取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注意:第一,留置送达也在需要被送达人在场。实践中,往往存在被送达人不在场,而送达人自行将有关文书张贴在被送达人的门上或者墙上的情况,这样做其实是不符合留置送达规定的,引起争议时,送达方将承担不利后果。二是送达过程要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并且照片和录像中需要有被送达人看到文书的画面,以此作为已经留置送达的证据。三是记录送达时间。一旦对该文书的送达发生争议,送达时间关系到起诉期限的计算,为了防止伪造时间,当场记录该送达时间很重要。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限期拆除决定时均是张贴在原告房屋墙上,在文书中载明“留置送达”,并经相关社区服务中心证实的方式送达给原告,被告提交的照片无被拍摄地点及拍摄时间记录,上述文书虽写明“留置送达”,经庭审查实原告并未在现场,不符合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不能证明被告已将相关文书送达原告。所以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
       综上,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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