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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授权须毫厘不差的执行

2014-03-04 13:36   文章来源: 

                        ——记句容市住建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判违法

 

案源地:江苏省句容市

被告: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

文书文号:(2013)句行初字第32号

蔡先生因房屋拆迁纠纷,于2011年向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信息公开,却未得到法定形式的答复。蔡先生没有放弃,一如既往地坚持维权,这样的坚持将会为他带来怎样的收获?

一、一波三折的“开头难”

蔡先生诉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住建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便立案受理,然而在2011年12月10日开庭时,蔡先生却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到庭参加诉讼,撤诉的裁定随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在立案难的行政诉讼领域,好不容易进入审判却遭此磕绊,蔡先生不免有些泄气,但是他并没有放弃。

2012年,蔡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拆迁律师王有银、薛正懿代为维权,在拆迁律师帮助下,同年2月21日,蔡先生向句容市法院提起申诉,请求重新审判。喜讯传来,2013年11月14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句行监字第003号裁定,裁定撤销之前的撤销诉讼裁定并决定由其重新审理。

二、公堂上的对决

2013年11月22日,句容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蔡先生诉句容市住建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庭审中,蔡先生提出:其自有的位于句容市华阳镇杨家巷行政村的房屋涉及拆迁,于是向被告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属地块拆迁许可证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但是,被告直到开庭当日仍旧未予答复,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应依法确认违法并予纠正。在拆迁律师的专业帮助下,蔡先生向法庭提交了3份证据,用以证明其所述事实。

面对指控,句容市住建局提出了四点答辩意见:第一,之所以没有书面答复,是因为其工作人员已经口头通知了原告相关文件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第二,其并没有制作原告提出的拆迁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第三,原告所申请信息不在其公开信息的范围之内。第四,原告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性质,要求其公开该部分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事实能否还原?被告“强大”的四点辩驳理由能否站住脚呢?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三、迟到的正义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认证,蔡先生提供的3份证据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得到全面认可,事实就如同蔡先生所言被一一还原。

合议庭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行政机关获取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处理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同时,《条例》第二十一条明文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被告没有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的义务,亦未按照原告要求书面答复,故被告辩称意见,不予支持。

2014年2月20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句容市住建局败诉,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蔡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并按原告的要求书面向其公开。同时,由住建局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从2011年到2014年,3年时光似乎足以让人觉得有些东西可能永远无法等到,不过正义,无论大小,总会来临。句容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民告官的司法实践中,又在行政相对人的胜诉丰碑上铭刻了一笔。

四、圣运普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的信息公开案件,看起来政府机关很“冤枉”,一则因为它确实没有申请公开的信息,二则往往其工作人员会口头告知我们的行政相对人。这是否就够了呢?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不够的。行政法对于行政主体的义务性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行政机关不可以突破。因此,当申请人依照《条例》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并依法要求其书面答复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

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法律对行政机关在细节方面的繁文缛节是否会束缚行政机关的手脚从而降低其行政效能?是否会增加行政的成本而最终该成本又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呢?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大背景下,对于行政权的约束、规范和引导,只能更加严苛,而不能宽松,一则它们确实做得不够,还有很多提升的空间;二则因为这种“繁文缛节”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公民的权益是有益的。所以,哪怕我们多付出一些社会成本也有必要,因为这种规范化所带来的正义和秩序,一定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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