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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遇到违建真的要拆除吗?| 圣运解读

2018-08-17 13:31   文章来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违建不补”的恐惧,大约就来自于上述规定。遇到征收,违法建筑真的不予补偿吗?圣运律师通过代理的真实案件,清楚解释上述规定的本质:并非只有拆除才能消除违建的影响。

 
 
【以案说法】
 
         2003年,张先生购得安徽省淮安市清浦区解放东路一处住房。2017年,当地政府发拆迁公告,张先生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公告发布后,张先带着对新环境和新生活的期待,多次和拆迁办商量补偿问题。2018年3月9日在双方补偿尚未达成一致的时候,清江浦行政执法局向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张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慎重考虑后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助其维权。
 
        圣运律师调查发现,2017年2月11日,清江浦行政执法局接到部分群众举报,张先生家有违法建设。清江浦行政执法局于当日受理立案,并对涉案房屋现场检查、勘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清江浦行政执法局查明,张先生在2003年通过房屋买卖,获得清江浦区解放东路的某房屋的所有权。其住房第三层彩钢瓦房及北侧一层砖混结构在1998年至2003年之间搭建,建筑面积共计79.24平米,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是,2018年3月26日,清江浦行政执法局向张先生作出《限期拆除未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邮寄送达。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针对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提起本案诉讼。
 
 
【开庭聚焦】
 
         在开庭过程中,圣运律师与政府代理人针对违建可以不必拆除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2018年7月12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违法。
 
 
【圣运说法】
        涉案房屋系原告家庭的居住用房,建设于十几年前,当时建筑并不是抢搭抢建争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而是为了保障自身居住的需要。而涉案地块已经纳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故涉案部分没有建设工程许可证的房屋应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作为“未经登记的建筑”处理。即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该部分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此案中,涉案地块纳入征收范围,被告清江浦行政执法局在没有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建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既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也不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显而易见的是,通过实施征地补偿程序,同样能消除涉案房屋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并且可以确保原告依法获得相应的征地拆迁安置,明显更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对于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的未经登记的建筑,确有证据显示不是属于抢搭抢建的,规划部门执法部门不宜直接认定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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