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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捷报:诉讼胜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政府

2018-08-22 13:36   文章来源: 

【委托人】:成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成先生在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合法拥有房屋一处。2017年6月9日,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下,鼎湖镇政府、安义县城管局、潦河南岸旧城二期改造项目征收分指挥部工作人员约1000多人,驾驶大型铲车、挖掘机、救护车等车辆,将原告的房屋夷为平地。被告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打破了成先生一家原本安稳的生活,给成先生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成先生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成先生将强拆主体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政府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合法程序情况下,强行拆除原告合法财产的行为严重违法。
 
【胜案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典型意义】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本案中,被告安义县人民政府既未与原告成先生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也未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其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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