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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出让土地行为违法| 圣运解读

2018-11-07 15:17   文章来源: 

    近年来“中国式拆迁”大行其道,由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地方政府可从巨大的经济利益空间中获利,是违法征地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在圣运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当中,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地,每亩补偿款2-20万不等。律师介入后发现,被征土地经转手拍卖,每亩则涨至60-980万。 
 
    这种经营土地获取高额利润的做法,已成为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创造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部门福利的主要途径。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多次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立法建议。希望从根本上遏止了地方政府可以从非法征收中渔利的可能性。
 
    近日圣运律师成功通过出让程序为委托人和政府提供了新的谈判筹码。
 
【以案说法】
 
    委托人刘某某系正阳县某镇居民。2001年6月,其房屋获得驻马店市正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7月20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原告房屋的决定。9月6日,在未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下,正阳县人民政府将刘某某的房屋拆除。同年12月4日,被告正阳县国土局公开出让含刘某某所在房屋土地在内的2.6万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认为正阳国土局此行为违法,刘某某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将正阳县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正阳县国土局出让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辛苦努力下,2018年7月10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决:确认正阳县国土局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土地出让应当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等基本条件。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规定,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 “净地”出让。
 
    本案原告房屋虽被正阳县人民政府违法强制拆除,但正阳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原告的安置补偿尚未落实 。被告正阳县国土局在涉案土地上房屋安置、补偿未落实到位所情形之下,就公开出让了原告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 其行政行为违反上述法规 、规章的规定 ,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第二条
    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提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不得“毛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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