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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圣运律所拆迁胜诉案例:征收土地不公告,区政府被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违法

2019-01-09 11:30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赵先生系贵州省安顺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合法承包地。2008年4月,赵先生与村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由赵先生在该承包地经营木材市场。2016年9月,赵先生接到木材市场所在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征收包括木材市场内集体土地的通知》,称依法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赵先生不服,找到国内首家的行政法、土地法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来帮他维权。
 
      圣运律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团队对整个案情进行了分析,建议赵先生针对该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在土地征收批准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但直至起诉赵先生都未见任何征地公告文件,于是在2017年3月21日向安顺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7年5月23日,安顺市中院作出驳回赵先生起诉的裁定书。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0日,贵州省高院撤销安顺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并指令安顺市中院继续审理。
 

【法院判决】

 

       2018年1月24日,安顺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区政府逾期提供的预征公告照片、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照片(均为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职责,应视为区政府未履行。因涉案土地已征收完毕,判决履行没有意义,故判决确认区政府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圣运律师点评】

 

       征地公告是征收土地的第一步工作之一,是政府部门征地的权力来源之一,也是拆迁户知情权行使的对象。该有的公告要有,征收项目的程序才是合法的,一旦程序违法,整个征收项目就有可能“卡壳”。
 
      相关机构是否履行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义务,直接影响到拆迁户办理征地补偿的合法权利,直接对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拆迁户针对政府不履行征地公告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赵先生委托圣运律师代理此案,律师认为本案疑点有二:
 

       疑点之一:区政府在举证期间内提交《征收土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报告、听证说明》《征地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均为复印件),并答辩称被诉的行政行为合法。这些证据只能说明区政府曾作出过公告、告知等法律文书,但不能证明这些文书被公之于众,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同时,规定了被征地农民依公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权利和义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这个公告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拆迁户有权对政府机构提出不同意见,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与“拟征地公告”阶段的提意见、听证是不同的,必须得到保障。
 

       未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的,拆迁户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征地公告是土地进行征收的一个必经环节,政府如果不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将面临行政行为违法。
 
       疑点之二:本案中区政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预征公告照片、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照片各一张(均为复印件)和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区政府已履行土地征收公告的法定职责。但是首先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辨识,其次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区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所以区政府逾期提交的照片不能作为认定土地征收予以公告的依据。

       因此,区政府未履行土地征收公告的行政行为被贵州省高院确认违法。

圣运律师提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必须依法进行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些公告程序有利于保证拆迁户的知情权,是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保障。如果征收方不履行上述公告义务,则构成程序违法,拆迁户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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