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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拖延履行职责被高院确认违法

2014-03-06 13:38   文章来源: 

 

       案源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司法程序:二审/终审

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崔凤荣

前言:羁束行政要求行政主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标准来作出行政行为,其并没有作出选择的空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行政机关答复所作的规定,就是一种羁束性的规定。

一、一审败诉

解女士是河北唐山市路南区友谊路赵庄西里的村民,2012年3月1日,她向路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称“路南区政府”)提出要求书面公开征收人在其房产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友谊路拓宽及周边区域改造项目的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政府文件信息。同年3月10日,路南区政府作出《答复》,后通知解女士3月16日领取该答复;同年3月29日,其又向解女士邮寄了上述书面答复。

解女士不服,认为3月29日路南区政府的邮寄行为是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应当确认违法,在强烈的维权意识主导下,她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庭审,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路南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答复,并向其进行了送达,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解女士诉路南区政府拖延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随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解女士请求确认路南区政府拖延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圣运拆迁律师介入提出六点上诉理由

维权遇挫的解女士决定寻找拆迁律师的帮助。它委托了北京圣运所的拆迁律师——崔凤荣。崔律师认真研究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在发现诸多问题后及时提起了上诉,延续了诉讼程序的进行。

庭审中,崔律师再次向法庭指出,一审中共存在6点问题:其一,被上诉人依法具有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拖延履行属于违法;其二,被上诉人答辩中提到的指挥部人员去上诉人家进行送达的方式不属于法定送达形式,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公开职责;其三,被上诉人提到的送达主体——改造指挥部,并非上诉人申请进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被上诉人责成该指挥部具体负责答复意见的送达是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表现;其四,被上诉人未按上诉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一审法院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其五,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并未排除上述证据的使用;其六,一审程序中,被上诉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原件,一审法院根据书证的复印件进行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崔律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拖延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庭审、事实与判决

经过庭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方的激烈对抗,法院最终认定了这样的事实:2012年3月1日,解女士提出申请,在申请表中,其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快递”。同年3月10日,路南区政府作出了《答复》,随后责成路南区友谊路拓宽和周边区域改造指挥部通知解女士到街道办事处领取该答复,并查看友谊路征收相关资料,解女士并未去领取。3月16日,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解女士家门外,在解女士未开门的情况下,将文件资料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见证。3月29日,路南区政府向解女士邮寄了上述书面答复。

基于上述事实,河北省高院认为,虽然路南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方式欲对解女士进行通知与送达,但最终没有首先选择解女士要求的方式于法定期限内答复,构成了拖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决定予以支持;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解女士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2013年12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确认路南区政府拖延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路南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圣运点评

从该案中,我们不难看出,路南区政府面对解女士的申请,是有积极回应的态度的。无论是作出答复、还是通知解女士领取答复、还是派遣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和解释,乃至于最后的邮寄,都是其积极作为的表现。然而,这种积极作为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赋予解女士选择的形式?答案是否定的。看起来到位的路南区政府,并没有尊重解女士的意愿,没有用邮寄的方式进行答复;没有尊重法律的意愿,在15日内以法定形式回复。而这,恰恰是河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的基础。

政府的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以至于立法者不得不立下细致入微的规则予以约束。规则的意义在于遵守,本案中,解女士不懈的维权努力、圣运拆迁律师的专业素质、以及高院中立的审判,是促使路南区最终遵守规则的“无敌组合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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