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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拆迁系列之:50亩农业大棚的拆迁维权之路

2013-01-03 15:33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卜女士是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大洋安村村民,为发展现代农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业生产效益,近年来陆续通过转租形式承包经营土地共约50亩,申请人在部分承包地上建起大棚用以种植果树、绿化权、中草药和葡萄等。因沈大高铁建设需要征用卜女士的承包地,有关政府部门便与卜女士商谈补偿事宜,但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根本就难以弥补卜女士因征地拆迁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卜女士拒绝签订拆迁协议,但是为达到从快拆除大棚等设施的目的,当地政府以4月20日发布的一个高铁停车场征地项目的通告要求通告发布后修建的大棚一律无条件拆除,并于5月23日组织百十人强行拆除了卜女士的部分大棚,而卜女士至今都未拿到一分补偿。难以接受这样结果的卜女士立即找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李吏民律师、刘晓刚律师,委托具有丰富征地拆迁办案经验的两位律师为其争取到公平的拆迁补偿款。
   难以抑制内心愤懑的卜女士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见到两位律师之后一口气说出了自己的不公平遭遇,并提出了自己的疑惑,两位律师一一耐心解答,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深入交流,卜女士信心满满地将案件交托给了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也在谈论之中制定了案件的办案方略。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律师函阻止强拆扩大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却石沉大海
   考虑到卜女士经营的农业大棚这一具体的情况,两位律师立即向东陵区区政府和管委会发出了律师函,表明了委托人维权的立场,同时阐明案件中存在的利害关系,提出和谐解决双方纠纷的建议,及时阻止了委托人剩余大棚遭遇被强拆的厄运。同时,因为卜女士这一案件纷繁复杂,拆迁方在强拆卜女士大棚过程中也没有出示相关手续,两位律师为了进一步弄清楚案件的细枝末节,于是就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两位律师连夜起草相关文件,分别向立项、规划以及有关部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有关部门公开征地拆迁的相关文件资料。然而,法律规定的15日期限已经过去了,有关部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都未作出任何回复。这样的不予回复行为可以说明什么?两位律师心知肚明。
办案第二辑:市政府确认区政府不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石沉大海,两位律师早已预料到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对于有关部门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两位律师立即于7月24日以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在两位律师的步步紧逼之下,8月22日,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人沈阳市东陵区政府对委托人的申请作出了答复。2012年10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沈政复字【201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不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案件进行到此,取得了小小的胜利,但是就是两位律师走出的这小小的一步却是推动维权取得成功的一大步。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到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6月12日收到了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却是在8月22日委托人及其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之后作出了回复,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其不按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的复议决定合法合理。在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赢得最终的胜利判决并不是维权的目的,真正的维权是通过拆迁律师一步一步的努力来推动强势的拆迁方态度平缓下来,以公平的标准给予被拆迁方合理的补偿,双方达成一致,化解彼此矛盾,避免社会冲突,这才是专业拆迁律师所希望看到的维权最终结果。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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