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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拆迁系列之:从本案看签订补偿协议后如何维权

2014-05-19 10:11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湖南常德安乡维权发改委立项与规划许可被撤销侧记
 
       2010年1月刘先生等三人慕名找到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并请王律师为其维权,听完三人陈述,王有银律师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
       原来刘先生等三人均系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城郊农民,前几年家中部分人口在当地政府动员下农转非,变为城镇居民。2008年因当地重点工程县中医院迁建,在拆迁工作组“日以继夜动员”下在还没明拆迁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按当地前几年的征地补偿标准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地公证机关随后做出公证书。
       因王有银律师在湖南安乡成功代理过拆迁维权案件,刘先生作为旁听人员,学习了一些拆迁维权知识,2009年6月份刘先生等三人在未委托拆迁律师的情况下自行将拆迁补偿协议的甲方县中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与中医院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公证书并赔偿损失。因是民事案件,各自交纳了五六千元的诉讼费用。
       2010年1月份安乡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下来,刘先生等人有些傻了眼,法院以与县中医院签订的补偿协议因未征地违法无效,原告要求撤销无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法院无权撤销公证书,中医院给付的补偿款高于法院核算的补偿标准为由,驳回刘先生等人的要求撤销补偿协议及《公证书》的诉讼请求。
       面对此极端不利的局面,刘先生等人意识到单靠自身自学的知识在拆迁维权中是远远不够取胜的,下定决心请专业律师为其代理维权。
        一审十五天上诉期马上就要过了,如果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随之而来的是生效的法律判决结果直接羁束了拆迁补偿结果,而且其认定的刘先生等人已领取的补偿款“高于应得”补偿款。刘先生等人的诉讼其实上给自己套了一个金箍咒。
        面对此形势,王有银律师指出:一审民事诉讼实则对被拆迁人非常不利,但为防止不利的判决生效,只能上诉,另外一审判决认定县中医院经过发改委立项批复以及县规划局规划许可,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能支持原告恢复原状的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因此只能釜底抽薪,攻其弱点,王有银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县发改委及规划局的违法立项及规划许可提出行政复议,并及时申请二审法院中止审理民事案件,在充分的法律依据面前,安乡县发改委及规划局双双撤销了立项批复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至此一审民事判决所认定的安乡县中医院项目合法的“事实”也就不攻自破了。刘先生等人的维权也由极端不利变为相对主动的新局面。
      【律师释法】
       拆迁维权因其专业性和特殊性,而且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并非可照猫画虎,作为专业拆迁律师虽经数千起维权案件,但仍恪守一案一例、一案一议的原则,谨小慎微的制定办案方略,方能在现有国情之下为被拆迁人争取到拆迁补偿利益最大化。此点并非普通百姓或非专业拆迁维权律师所能为。本案中被拆迁人在未聘请专业拆迁律师前花费数千诉讼费用,实则犯了一件注定对自己极端不利的“错误”,致使自己更加被动。
      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方式,仅用五十元的诉讼费就扭转局势,其中自含深义。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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