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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强拆是否违法,法庭甄别对错

2013-01-12 15:45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建设,在发布公告后,被征地的还有十几户农民因不满安置的房屋远小于原来居住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面积,迟迟没有搬离,在持续了三年,2012年3月,上百名不明身份的人从一辆卡车下来走近村内,不由分说的将剩余十户的房屋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全部拆除。拆除房屋不久后,在村子一片空地的建设施工现场,市政府公开了其进行商品开发建设的广告。十户农民找到了我所王有银律师、邓海凤律师。两位律师经过审慎分析,决定先行将市政府作为被告,以违法强拆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确认违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几次告知十户农民,违法强拆行为不可诉,让其撤销诉讼,但最终还是因在质证过程,原告拿出强拆视频而被告无法提供证据其强拆行为不是其作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信息公开全面启动,维权之路悄然挺进

在接到这个案件后,按照以往经验,先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将程序的跑道和战线全面拉开,拉长。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两位律师坚信这一点。

办案第二辑:违法强拆,谁来承担责任?

两位律师在接到这个案件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除了按照常规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之外,抓住强拆的真凶,在没有房子已经没有的情况下是解决问题比较好的途径。于是,在法庭上,两位律师在提交了形式证据后,提出本案应当运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市政府举证自己没有强拆。在双方几轮质证和辩论,对于政府强词夺理的说法已经破绽百出了,最后法院以要求被拆迁户撤诉为条件,给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比较满意的补偿款。

【律师点睛】

本案政府强拆行为其本身已经侵害了被拆迁户的财产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所以对政府强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并且也可以附带行政赔偿之诉。

违法强拆如果是行政机关作出或是委托他人作出,其本身损害了被拆迁人,这一行为与被拆迁人已存在利害关系,被拆迁人可以对该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司法救济。同理,违法强拆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请求作出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部门或所在的政府依法作出确认是否合法的复议决定。这对于被拆迁人即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是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其相应救济的权益的。

本案除了采用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安机关查处、举报、报案等方式来依法保卫自己的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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