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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系列之:强拆迫在眉睫,律师扭转乾坤

2013-01-14 15:48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江苏省淮安市李某的房屋是在1998年父亲单位分配安置的,由于是一层且北门朝商业街,因此李某在2002年父亲去世后将房屋改为门脸房用于经营眼镜店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了近十年即2010年,当地要拆迁,李某想要回迁并且仍要同等面积的商业铺面,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无果,最后成了钉子户。后来开发商到当地的城建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李某在参加了几次听证会及调解后,双方仍然没有达成协议,城建部门最后做出安置原来面积的1.5倍住宅的回迁房,并限期告知李某搬离原住所。裁定书下达后,李某在起诉期限内并未起诉。2012年5月19日,即距离李某收到裁定书的第7个月了,市住建局持行政裁决书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告知双方提交证据材料预备听证程序。在根本不了解法律程序情况下,李某找到了我团队专业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邓海凤律师。律师在随后的听证程序中,提出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已过时效,不应当受理的观点, 2012年12月,当地住建局依法作出驳回住建局强制执行申请。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执行异议快刀斩乱麻

李某找到王有银和邓海凤两位律师后,案件已经到了火烧眉毛的地步,司法强拆程序是合法地拆除房屋,但如果房子被拆除,将对律师接下来启动的行政程序的效果有很大影响。于是两位律师设计一套快刀斩乱麻的法律方案,听证前,先提交一份执行异议中止申请。提交后,法院没有做出任何决定中止听证的进行。

办案第二辑:受理时间与审理时间没有符合逻辑的契合点

通过两位律师的实战经验,很快发现,执行申请的时间早已超过法定期限,并且法院几次听证也超过审理期限,于是律师启动了法院本院行政监督程序,很快法院对此非常重视,经过调查,执行申请人申请时间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驳回申请。

办案第三辑:全面启动信息公开程序,为阻止合法强拆的进程铺开一条维权之路

当合法强拆即司法程序强拆被阻止后,两位律师才全面展开后面全程攻略,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预备为后续公开拆迁文件中疏漏及违法点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司法程序等一系列程序铺陈一条维权之路。

【律师点评】

本案住建部门下的行政的财经本身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具备可复议性或可诉性,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决书应当包括内容:(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李某即没有复议也没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个月。对于住建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住建部门已超过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子被合法强拆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不仅涉及《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执行程序的特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都有相关司法解释。就像民事执行程序一样,行政执行程序也需要对申请人救济的权利有个限制的时效。当然本案不是房子不被合法强制拆迁后李某就能能拿到较高的补偿款了,阻止合法程序的强拆的目的,被拆迁人依法启动其他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权益的基础。如果没有了房子,对于补偿争议双方都是空谈、假谈,尤其对被拆迁人而言。法院在处理强制执行时审慎和严肃的,如果涉及行政裁定及拆迁补偿有事实出入时,强制执行是有一定难度的。

专业拆迁律师在面临任何棘手问题都应当保持的稳中不乱的气势,凭着扎实专业功底为每一位被拆迁人合法维权!

【相关法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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