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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胜案:固定居所遭遇强拆未得到合理安置,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2022-01-25 15:29   文章来源: 

委托人  :杜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天津市某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杜先生在天津市某街道拥有合法房屋,并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房屋早在几年前被强制拆除,但杜先生是在没有得到有效补偿的前提下就失去了自己的固定居所。虽然深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但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无奈之下,杜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在律师的协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杜先生从征收土地的函中得知了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在拆除行为发生了几年后,街道办又作出了《宅基地拆迁安置方案》,无论是从实体还是在程序上,该份方案都显然违法了法律规定。在律师的协助下,杜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中,街道办认为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案涉拆迁安置方案属于房屋拆迁补偿中的过程性文件,是街道办与杜先生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依据相关拆还政策作出的研究论证意见。既然未与杜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杜先生的权利义务就不产生实际影响。随后,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既然街道办作出了《宅基地拆迁安置方案》,方案送达杜先生后就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样的裁定显然不能维护杜先生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协助下,杜先生提起了上诉。

 

圣运律师认为,街道办具有辖区内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的行政职责,街道办对作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方案》是否送达杜先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属于程序违法。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方案》,并责令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杜先生名下的房屋重新作出拆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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