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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系列之:圣运律师接替维权之棒,挽救自力救济的

2013-03-08 17:02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陈先生是河北省某市某村的村民,其在村内拥有一处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以及几亩良田,生活过的虽然谈不上富裕,但是每天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日子,农民出身的陈先生倒是非常的知足。2008年随着政府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陈先生明白终究有一天自己家里估计也要面临拆迁改造的情形,虽略有欣喜但是喜欢经常看报的陈先生害怕自己也会遭遇报纸上所报道的一些被拆迁人所遭遇的情形,于是陈先生就自己有意识的开始了解学习关于拆迁方面的法律知识。终于果然不出陈先生所料,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吸引了外来投资帮助进行农村改造,告知陈先生的房屋及土地属于征收的范围,但是在双方对于拆迁补偿数额没有谈妥,陈先生没有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的情形下,有关部门断然将陈先生的房屋推倒,将土地上的庄稼摧毁,看着自己的辛苦努力被如此践踏,自己的权益被如此侵害,想起自己先前也已经学习过一些拆迁的法律知识,为了节省律师费用的支出的陈先生开始模仿网上一些律师的成功办案经验,向有关部门提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有关政府部门公开本次拆迁的信息。满以为会如期得到回复的陈先生等了一天又一天,终于陈先生明白此中的复杂程度并不是自己一个非专业之人所能了解和解决的。于是不再等待的陈先生立即找到了其在网上多番了解过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连夜来到了律所总部同王有银律师签订了委代理协议,委托王有银律师代理自己处理不利的维权局面。

【办案掠影】

王有银律师通过陈先生的介绍简单了解了案情,根据陈先生所带来的资料进行深入分析后,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了陈先生案件牵涉到的利益所在已经案件的关键所在,并为陈先生量身制定了一个紧密的维权战略计划。

在陈先生对此案已做过前期工作而没有成效的基础上,为了挽回被动不利的局面,王有银律师通过前期开展了大量实地调查,结合自己收集到的资料证据,根据陈先生案件的特殊性,没有采取以前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而是直接以市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省人民政府确认市人民政府的征收批准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但是若要确认政府部门违法行为岂会如此轻而易举,河北省人民政府遂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对于这样的结果神经百炼的王有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已遇到无数次,这样的不予受理决定岂会难倒优秀睿智的王有银律师。但是王有银律师明白要想快速扭转不利局面,就必须在复议失败的前提下快速提起行政诉讼,于是为了加强委托人陈先生的维权信心,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法治理想,为了为更广大被拆迁人权益的维护树立更多的信念,王有银律师顶住重重压力,立刻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书。在庭审中,思辨过人的王有银律师与被告针锋相对,不畏权势,滔滔不绝的向法官讲述着自己的案件见解,并通过提出有力的证据使得被告哑口无言,将维护公义、不畏强权的民告官精神演绎的淋淋尽致。终于人民法院最终认可了王有银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委托人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弥漫在陈先生维权道路上的阴霾终于散去,案件胜利的曙光已然照亮了陈先生的维权之路,我们有理由相信正义必将胜利,坚持终有回报。

【律师说法】

从我国步入现代化进程,大搞拆迁重建之日起,征地拆迁领域的矛盾冲突就从未断。虽然我国不断出台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来解决有关问题,但是问题的深渊依旧是利益纠纷未能有效解决,许多政府部门为了寻求利益最大化不断加快拆迁速度而忽视拆迁公平,严重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这样的拆迁结果往往只会事倍功半,不仅无法快速推进新的项目工程的建设,更会严重阻碍我国现代化的快速建设,拆迁领域中的问题矛盾必须引起有关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同时作为利益相关方的被拆迁人,是否应该仔细考虑怎样采用合法有效的手段避免冲突而同时又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46   法律咨询邮箱:bjshengyun@163.com  更多资讯请关注新浪微博:@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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