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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系列之: 镇政府作出的限拆通知被人民法院确认违

2013-03-27 17:12   文章来源: 

【案情简介】

王先生是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蓝田村的村民,其与家人在蓝田村前湖段拥有五间房屋,因房屋在1998年建造时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2011年平阳县鳌江镇委、镇政府发文成立鳌江镇联合执法大队时,其房屋被列入了违法建筑的范围。而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对王先生的一栋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看着辛苦盖成的房屋变成了废墟,王先生同家人商量后决定立即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讨回公道。几经比较,王先生选定了专做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聘请了办案经验丰富的李吏民律师为自己维权。

【办案掠影】

李吏民律师接手王先生的案件后,通过细致缜密的分析,知道这个已被拆除房屋的案件若想成功是非常困难,但是专业的拆迁律师就能竭尽全力创造奇迹,将不可能变成可能。于是,李吏民律师四处收集资料,寻找本案的关键之处。

看着手中掌握的有限材料以及王先生已然倒塌的房屋,李吏民律师决定立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寻找本案的突破口。果然,在诉讼程序中,李吏民律师通过被告平阳县鳌江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发现了房屋强制拆除的导火线—平阳县鳌江镇联合执法大队对王先生的房屋发放的NO:0006限拆《通知》。而通过与委托人王先生就此限拆通知进行沟通,李吏民律师了解到王先生根本就从未见过此通知,李律师知道案件进行到此步已经逐渐明朗,现在要做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平阳县鳌江镇政府于2011年10月25日做出的NO:0006限拆《通知》违法。在李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同其家人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在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案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以及其已经获得了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职权的答辩理由,李吏民律师通过列明证据和理由将其一一驳回。最终法院认可了李律师的观点和理由,支持了委托人王先生的诉讼请求,做出了确认平阳县鳌江镇政府于2011年10月25日做出的NO:0006限拆《通知》违法的行政判决书,有力的维护了委托人王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征地拆迁领域之中,经常会发生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向被拆迁人发出限拆通知的情形,但是其做出的限拆通知往往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列明受送达人,而在无法送达之际经常采用张贴、拍照的方式妄图来达到送达的效果,以此来认定被拆迁人已经知悉限拆通知内容的事实,主张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已过,这样的做法往往不会被法院予以认可。就如本案中的平阳县鳌江镇政府送达的《通知》未注明受送达人和送达时间,因而不能以其已经张贴拍照为由来推定委托人王先生在2011年10月25日就得知《通知》内容的事实,因而委托人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这也是广大被拆迁人在以后自身权益遭受侵犯之际可以予以维权的有效筹码。

【温馨提示】

个案具有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以免耽误维权时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如需咨询,请拨打法律咨询热线:010-5158 1088     添加法律公益QQ:2822381466 , 29203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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