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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推卸职责 圣运维权讨公道

2015-05-08 18:28   文章来源: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申请信息公开与行政复议未果
        2014年上半年,居住于北票市南山管理区和平南社区的娄先生房屋被划入当地征地拆迁区域内,娄先生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犯,于2014年7月13日向北票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其房产所在区域进行征收征迁的房屋征收决定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等。4日后,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娄先生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娄先生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北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掌握范围,建议向北票市房屋征收管理局、北票市国土资源局、北票市规划局申请或咨询。
娄先生对此告知不服,于2014年7月30日向朝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北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该答复,并责令北票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但是娄先生以邮寄方式向朝阳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邮寄单上填写的收件人是“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朝阳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30日收到娄先生邮寄的行政复议书,并以签收,却未向娄先生就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答复。
 
圣运代理起诉政府
       几番波折仍没有音讯,娄先生决定向北京圣运律师咨询。圣运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朝阳市人民政府行为严重影响了娄先生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圣运律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帮助娄先生代理其诉求。
       2014年10月,圣运律师为维护娄先生的合法权益,向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原为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 将该案件移交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朝阳市人民政府(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法判处朝阳市人民政府(被告)履行复议职责,对娄先生(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辩称,未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原因是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收件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被告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认为原告娄先生应该向被告的法制机构提出复议申请,而不得向工作人员提起复议申请,因此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被告并请求法院驳回娄先生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经庭审质证,认为原告娄先生提供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而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任何书面决定或者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娄先生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决定或者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件的争议点在于,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因邮寄单上填写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而没有直接邮寄给朝阳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而忽略娄先生的申请。然而圣运律师认为这是政府部门推卸责任的说辞,娄先生的邮寄单上写明邮寄的内容是“行政复议申请书”,并非寻找个人办理私事。作为行政机关的具体办事机构,在接收到不属于
本机构职责范围事项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转交本行政机关其他机构。但是被告朝阳市人民政府无视娄先生的申请书,超过行政复议期限却仍未作出任何复议决定,严重影响娄先生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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