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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制度之复议、诉讼

2016-07-14 16:48   文章来源: 圣运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主要设立了两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制度各有特点,各有所长,不能够相互取代。在我国,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救济途径(除法律规定必须复议前置的程序外),也可以在当事人选择复议之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程序。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介绍和对比一下这两种救济制度。
一、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即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需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的行政机关提出。
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许行政主体作为原告起诉行政管理向对方,这是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不同的。
三、两者的区别
(1)二者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比行政诉讼程序更加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对行为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圣运律师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专业律师会运用法律专业知识,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合理的纠纷解决途径和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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