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7 15:45 文章来源:
王优银
【案情简介】
周先生、李女士系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村民,在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七组承包土地,持有合法申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中承包地的使用权。周先生、李女士上述承包地现因某项目而面临征收,但拆迁方所提供的补偿过低,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然而,2016年3月下旬,周先生、李女士被停电停水;2016年4月11日,一群自称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竟然强行挖毁了周先生、李女士通往外界的唯一道路,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周先生呢个、李女士一家人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如果要寻求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行政法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周先生、李女士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了解,最终选择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周先生、李女士案件的实际情况,委派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承办该案件,律师根据案情与承办行政法的多年经验相结合,制定了维权方案。在律师介入之后,根据周先生、李女士提供的信息,律师根据本案的法律程序方案,首先要确定周先生、李女士承包土地因某项目被征收的合法性,才能在之后的案件承办中把握相应的法律程序启动。于是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首先向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周先生、李女士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相关政府文件。周先生、李女士满心期待,以为很快就可以知晓自己承包地被征收的具体情况了,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已过,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也未给予周先生、李女士任何答复。律师在最佳时期迅速启动了下一步法律程序,及时向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的违法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周先生、李女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情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