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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征收案例:确认政府信息不公开行为违法

2017-06-07 15:45   文章来源: 

王优银
【案情简介】
       周先生、李女士系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村民,在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杨家冲村七组承包土地,持有合法申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享有该村集体土地中承包地的使用权。周先生、李女士上述承包地现因某项目而面临征收,但拆迁方所提供的补偿过低,双方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然而,2016年3月下旬,周先生、李女士被停电停水;2016年4月11日,一群自称为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竟然强行挖毁了周先生、李女士通往外界的唯一道路,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周先生呢个、李女士一家人的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自身法律知识匮乏。如果要寻求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由专业的行政法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周先生、李女士通过互联网平台的了解,最终选择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其代理维权。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周先生、李女士案件的实际情况,委派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承办该案件,律师根据案情与承办行政法的多年经验相结合,制定了维权方案。在律师介入之后,根据周先生、李女士提供的信息,律师根据本案的法律程序方案,首先要确定周先生、李女士承包土地因某项目被征收的合法性,才能在之后的案件承办中把握相应的法律程序启动。于是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首先向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周先生、李女士承包土地被征收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等相关政府文件。周先生、李女士满心期待,以为很快就可以知晓自己承包地被征收的具体情况了,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限已过,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也未给予周先生、李女士任何答复。律师在最佳时期迅速启动了下一步法律程序,及时向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请求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对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的违法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湖北省荆州市城乡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周先生、李女士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需信息情况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圣运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是为保障公民的的知情权而制定的,由于很多原因行政机构不愿意公开手中的信息,或者不履行相关义务;往往案件中涉及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案件的维权有直接关系。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即在公民提出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就该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社会主义国家发展中,需要征收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是目前的趋势;土地是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源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就会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由此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社会舆论对此也会重视,征地拆迁在我国已经是一个主流形式,征地拆迁涉及的法律知识多且专业性很强,圣运律师事务所建议您遇到类似情况,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  
       本公众号案例所依托的案件均为本所代理,且编写内容全部为本所律师及有关人员原创。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本所拥有版权案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使用、复制、转载、修改、抄录、传播等任何侵权行为。一经发现,本所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免费法律咨询请拨打:13811117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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