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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做被告案件的管辖法院

2014-04-29 14:31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2007年5月,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工程启动。这一济南市重点工程征用了历下区盛福村等四个行政村的集体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并在征用土地的同时启动了旧村改造工程。该工程由历下区人民政府承办,具体建设单位系济南市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前者成立了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行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行政权力。
      魏久民(化名)等九户均系盛福村村民,因不满于补偿标准而未与历下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拒绝搬迁。2008年4月上旬,工程指挥部对魏久民等九户作出《通知》,要求其于4月14日前到工程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否则由有关部门帮助拆除。接到《通知》的魏久民等九户大有兵临城下之感,遂专程赶往北京寻找专业律师帮助其摆脱拆迁之忧。如此,王有银律师与宋玉成律师便“受命于危难之际”。
      2008年4月下旬,工程指挥部将九户“钉子户”的房屋强行拆除。家之不存,维权举步维艰!深感失家之痛的魏久民及其维权盟友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通知》并判决确认工程指挥部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同年12月下旬,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通知》,并确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纸判决,打开了委托人们所期望的希望之门。魏久民等信心满满地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恢复其房屋原状或是给予经济赔偿。2009年6月中旬,历下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希望,是否会再度陨落?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将历下区人民政府推上被告席

       2009年6月下旬,王有银律师与宋玉成律师以魏久民等九位委托人的名义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九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同年7月中旬,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交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被告是区政府,审理法院是区基层法院,这一国家赔偿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审判?当事人们的心里又蒙上了新的阴霾……

 办案第二阶:递交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申请书
      旨在为委托人排忧解难的王、宋二位律师于2009年7月下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请书》,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久民等九原告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所作的《行政裁定书》,并指定辖区内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二律师主张,根据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诉争案件的管辖法院级别必须系中级人民法院,而不能是基层人民法院。
       2009年10月中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行政裁定,指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魏久民等九原告诉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进行审理。
      萧萧秋风中,这一共同诉讼终于步入了委托人们企盼的发展轨迹,曾几何时的阴霾与忧患,在风中摇摆着,直至消逝不见……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即民间通俗所称谓的“民告官”。“民告官”在中国是一个亘古久远的话题,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有着不同的体现形式。有一句耳熟能详的话语,叫“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此为普通百姓对与国家权力的具体行使者们的最基本要求,当然,也是最高要求。
      时至今朝,社会生活的改变已经引领我们的国家形态发生巨大改变,曾经的人治国已演变为当下的法治国。以世界诸多法治国发展史为参考注脚,“法治国”本身又存在着由“立法国”、“司法国”到“行政国”的推进特征。虽然这三种对国家权力中心侧重有所不同的形态中行政权所担纲的成分是不同的,但无疑,其统治疆域在不断扩大。与这一形势相吻合的一种司法现象便是“民告官”的逐年增加甚或迅速臃肿!
“民告官”牵涉了私权、司法权与行政权,因而平添几分晦涩。对这类案件,很多问题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而其中的一个问题,便是级别管辖问题。案件的级别管辖非常重要,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公正的审判,尤其是国家赔偿案件。适当的管辖级别是行政诉讼案件获得公正审判的表征与基础,一旦缺失,则使得原告方的诉权很难实现公允。
       我国近代的“民告官”之路并不平坦,此为不争的事实。不过,值得嘉许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棒喝性的司法文件,严词表明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这折射出我国社会中从“官本位”到“公民本位”的转变时代已经出现,一种民主政府的宽容精神也正在中华神舟大地之上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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