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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协议拆迁户两度补签增额补偿协议

2014-04-29 14:32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2007年11月20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对安乡县中医院作出安发改[2007]143号《关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复内容为:同意安乡县中医院实施整体搬迁,建设地址为安乡县城关镇德林居委会六组,项目总占地面积100亩,总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项目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红线范围覆盖29户居民,居住于城关镇书院洲社区七组的章克(化名)是29户居民之一,其房屋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占地80平方米。2008年4月中旬,章克与安乡县中医院、书院洲居委会签订《拆迁协议书》,获拆迁补偿款十六万元。

      2008年6月24日, 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书院洲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7组书院哑河废干堤及坡脚21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008年7月9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章克下达《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向章克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章克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8年10月16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章克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责令章克5日内自行腾出土地,逾期该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过,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章克认为该协议不甚合理,拒绝拆房腾地。

      2008年11月3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向安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土地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11月14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章克一户所作《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限章克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自动拆除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腾出土地。另强制执行费4000元由章克承担。

强拆之势如箭在弦!内心急如星火的章克随即委托了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以求讨回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半年紧锣密鼓、节节胜利的法律维权过程中,章克两次补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总额增加至28万元。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司法申诉、行政起诉与行政复议三大程序并蒂

      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对安乡中医院整体搬迁拆迁项目进行初步信息盘查之后,将维权方略第一步骤确定为强拆行政裁定与责令限期腾地的违法性救济。

      2008年11月中旬,王、赵二律师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诉人,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两位律师指出该裁定书存有三大纰漏:①2008年10月16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章克一户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而此前的8月29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即向章克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章克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换言之,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之时,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行为尚未完成,属鲜明违法;②章克房产坐落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其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证》可以证实,但原审裁定却依据《限期责令腾地通知书》与《关于同意收回书院洲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该宗土地认定为国有土地,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③原审裁定收取章克执行费4000元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系滥收费行为。

       与前一司法申诉行为几近同时,章克的二代理律师还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原告房屋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请求确认被告做出的责令限期腾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继司法申诉与行政起诉之后,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又向常德市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安乡县人民政府所作《关于同意收回书院洲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理由在于申请人章克的房屋土地为集体土地,不属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办案第二阶:打破安乡县人民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三剂猛药

      2008年11月26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一日两动”:向章克下发第二份《行政裁定书》,裁定冻结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向社会贴出公告,责令章克在2008年12月2日前自动拆除已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腾出土地。且至该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一直未按法律规定受理章克诉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腾地行政命令案件,并拒绝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俨然,安乡县人民法院在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这个渗透了太多行政色彩的拆迁项目中脱离了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定位,而这层屏障,似乎坚不可摧、冥顽不化……

      为打破坚冰,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决意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施以三剂猛药:①向常德市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书》,请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立案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立案审理原告章克诉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腾地行政命令案;②指导委托人对安乡县人民法院准予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章克《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案件中三名枉法裁判法官进行实名举报;③直接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暨院长发出《法律意见书》,其中对该院于11月14日所作准予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章克《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的《行政裁定书》的三项违法之处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法律分析,并声明保留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办案第三阶:直面两份行政执行裁定书的两份执行异议申请书

       当日历所记载的时间由2008年12月更替了11月的全部之后,安乡县人民法院裁定的责令腾地强制执行也即将莅临。眼看委托人面临房屋被毁、无家可归的紧急情况,王律师、赵律师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二律师指出:①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16日向章克下发《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与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2009年1月16日之前,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②安乡县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之时,被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行为尚未完成,程序严重违法。基于前述两点事由,强制执行裁定应当暂缓执行,待查清事实后予以撤销。伴随该执行异议申请的提起,章克二代理律师还向安乡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另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安乡县人民法院撤销其在2008年11月26日作出的行政裁定,解封章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10万元。

      正所谓天道酬勤,此两份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交以后,安乡县人民法院“从善如流”,并未如期对章克进行责令腾地强制执行,并解封了10万元冻结存款。而暂时瓦解了强拆风险的章克还收获了维权之旅上的另一丰绩——拆迁人一方在原有基础上与其补充签订了一份6万元金额的拆迁补偿协议。

办案第四阶:责令限期腾地行政命令的专向诉讼与复议

       强拆被阻与补偿增加的“双喜临门”并未使得章克一方的维权行动有所停止甚或懈怠。2008年12月上旬,王有银律师、赵健律师再一次以涉案土地定性错误、责令限期腾地行政行为程序欠缺支撑,向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对章克作出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一路法律程序高歌的轨迹至此出现了刹那的停顿,期待与等待成为这个间隙的填充。

       2009年2月伊始,常德市人民政府对撤销《关于同意收回书院洲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政复议案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章克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安乡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月中旬,常德市国土资源局也对撤销《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行政复议案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章克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2月,留给章克无尽的灰色印象。不过,章克的两位代理律师并不灰心,迅速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颇多违法的《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

       湘雨霏霏,天空常因此云霭笼罩。而这,也恰似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拆迁人一方挥之不去的违法压力之四面包围。当然,雨不会一直漫下,压力场也不会静态而待。2009年4月,拆迁人再一次找到章克,表示愿意再次增加补偿额6万元。

【律师说法】

       拆迁,对于绝大多数拆迁户来说,一生只此一次。拆迁补偿协议之签订,对于绝大多数拆迁户来说,一次拆迁也只此一次。而章克,却离奇般地在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拆迁中三次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究其原因,乃拆迁维权所赐。再往深处挖掘维权得胜之原因,竟在于地方拆迁中满目皆拾的违法性。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啊!

       现阶段的地方政府主导性拆迁中,任意执法、任意司法情势严峻,本案即可见一斑。

先说任意执法,当属安乡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的行为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一方面,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在未依法对被征地居民进行征地补偿的情况下,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介入拆迁已属违法;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据此规定,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10月16日向章克下发《责令限期腾地通知书》,章克有权在2009年1月16日之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另外,《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那么,在2009年1月16日之前,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再看任意司法,当推安乡县人民法院违法准予强制执行、违法冻结章克财产、不予立案且不出具手续三大方面。首先,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是一起明显的司法不公正介入拆迁的案件;其次,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是让章克腾地的行为,但法院却冻结了章克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措施一般针对给付之诉的判决或者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与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毫不相干的,且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此前并未支付章克任何征地补偿,其没有任何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对异议人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再者,原告方的立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法院不得不予受理,即使不予受理也必须出具不予受理之裁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三)决定自己审理”。可见,公民诉权神圣,不得被任意司法行为所剥夺。

       西汉·司马迁《史记·韩长孺列传》:“且强弩之极,矢不能穿鲁缟;冲风之末,力不能漂鸿毛。”和谐拆迁一直是政府和执政党的基本政策,而诸多拆迁户对于合法拆迁也是十分支持的。对于拆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特别涉及到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等问题,必将要受到国法党纪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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