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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2014-04-29 14:33   文章来源: 

      【事实概要】

       2007年11月20日,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对安乡县中医院作出安发改[2007]143号《关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批复内容为:同意安乡县中医院实施整体搬迁,建设地址为安乡县城关镇德林居委会六组,项目总占地面积100亩,总建筑面积39000平方米,项目投资6000万元。该项目红线范围覆盖29户居民,居住于城关镇书院洲社区七组的段奇正(化名)是29户居民之一,其房屋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建筑占地80平方米。

      2008年6月24日,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书院洲社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安乡县国土资源局收回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7组书院哑河废干堤及坡脚21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008年7月8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对段奇正下达《关于收回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向段奇正发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称已受理安乡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段奇正强制执行限期腾地通知一案。

       2009年8月4日,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段奇正一户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责令段奇正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出已收回的土地。

段奇正的拆迁命运与同一拆迁项目另一拆迁户章克存有几分相似:同样的程序、同样的手法。基于此,两户也有了共同的拆迁维权代理律师:王有银律师与赵健律师。《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一出,二律师果断提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最终令这一象征行政强权无所忌惮的文件被撤销。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阶:进入安乡县人民政府视野的行政复议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次日,王、赵两位律师即拟就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由段奇正提交至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书中指出:涉案《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应被撤销——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段奇正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前未依法听证,未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补偿,此为其一;其二,2009年7月,经尹和生等十户安乡县城关镇书院洲社区德林六组农户行政复议,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安乡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所作安发改[2007]143号《关于安乡县中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该批复作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依据之一,其撤销也导致《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失去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9年10月中旬,安乡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秉持败不馁的精神,王律师与赵律师决定将维权推动到第二阶段。

办案第二阶:提交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

      2009年10月下旬,段奇正一方向安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告方提出:其依法向安乡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后者既没有送达受理通知,也没有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即突然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遂原告只得以诉讼维护合法权益。被告所实施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行政许可法》,依法应予以撤销。

      案件进入“正义之宫”一个月后,不战而胜——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撤销〈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的决定》,称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时适用程序不当,遂决定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中国的法律文字在几十年前言明我国已经迈入法制时代。不过,上下五千年的封建历史背景使得这个划时代的举动多少有些模糊不清,行政与司法并不泾渭分明,司法权被行政权操控、僭越的情形亦不鲜见。反映在拆迁里面,尤为如此。目前,我国基层盲目追求GDP,地方财政收入被开发商利益绑架的局面已成为一个心照不宣的问题。这种商政相牵使得“台前”的开发商往往敢于公然置法律规范于不顾,违法拆迁现象丛生。这种果敢的真实缘由之一,恰是“幕后”的地方政府部门所握有的行政强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驾驭、影响旨在解决社会矛盾、寻求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司法权。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拆迁户只能被推向水深火热之中呢?

笔者抱有异议。诚然,纵观我国现行拆迁立法体系,存在着有关程序法与宪法、物权法要义严重脱节、背离的情形。不过,现有的法制时代之条件还是可以为弱势的拆迁户提供保护的。因为拆迁立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已经创造了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相对公开透明要求。如果及时地、有智慧地对拆迁人一方的违法拆迁采取合法对抗,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依然可以得到保障。

       早在400年以前,培根说“知识就是力量”。在今天,如果拆迁户们能够掌握维权法门,那么,其也能扭转弱势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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