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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无证房屋是否应当给予安置补偿?

2014-04-29 14:36   文章来源: 

      【案情概览】

      湖北省天门市王某居住的房屋是90年代国营单位分配的公房,后来单位改制,再后来企业破产,单位地皮被拍卖到某地产公司名下,2008年,该地产公司在开发原单位厂房为商品房买卖后,欲将原单位职工宿舍房屋进行拆除并开发,开发商与职工宿舍当时居住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发出通告:限期搬离。因职工宿舍居住人即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没有房屋租赁合同,土地的使用权已转移到该公司名下,所以,现在职工宿舍居住人应当无条件搬走。通告一下来,一时间,整个楼都炸开了锅,所有人义愤填膺,居住了20年的房子现在要搬到马路上,无家可归,这无论如何,他们都无法接受。无奈之下,找到我律师事务所王有银、邓海凤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代理当事人将开发商作为被申请人请求政府裁决。经过几次听证,最终以地产公司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标准安置居住人为裁决结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审查拆迁的幕后黑手。

      当宿舍职工面临所谓拆迁公告,都不知道此次是法律上的拆迁还是搬离?但这对于律师在定性及问题的解决方式非常重要。敲开这具神秘大门的钥匙就是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息公开申请,两位律师方才了解这不是普通的拆迁,是政府与开发商及原单位纠缠一起的三方利益关系的共同体,但无论怎样,受害者都不能是被拆迁人。

办案第二辑:历史遗留问题,应当按照合法房屋补偿。
      违法拆迁面临历史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在行政体制下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明文指导下,启动行政裁决程序。最终经过几轮听证程序,最终以地产公司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标准安置居住人为裁决结果。

【律师点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通知,对拆迁中历史遗留问题无证房屋可以补办手续。所以本案无证房屋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引起的无证,不能冒然认定为违章建筑不予以任何补偿。违章建筑的认定实体和程序应当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之规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于王某及居住在职工宿舍的所有居住人是否是法律上被拆迁人,房子是否是无证的违章建筑,法律上怎样解决这样因为历史原因导致无证房屋在面临的拆迁问题。这即是法官在面临法律适用的难题,也是能否解决好问题并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跨栏。从人情、合理的角度,不能让原本居住在这里的人没有任何安置赶到大街上;从法律的角度,法律追求的价值是效率、公正、秩序、诚实等,对于行政法律追求的是秩序、效率。因此本案从效率和秩序的价值角度出发,宿舍的居住人是一定得到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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